原標題:教育部等8部門發文 爲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劃定“紅線”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門對2016年印發實施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實習的行爲準則,爲實習管理劃定了“紅線”。針對實習內容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收費實習等問題,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並有針對性地明確了處理規定。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實習是職業教育重要的教學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鍊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必須高度重視、規範管理。日前,教育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深入分析數字經濟背景下崗位升級、職業場景變化新形勢,着眼實習全流程、聚焦關鍵環節,堅持標本兼治,在開展實習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對2016年印發實施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實習的行爲準則,爲實習管理劃定了“紅線”。

修訂後的《規定》包括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覈、安全職責、保障措施、監督與處理、附則等8章、50條,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後進一步明確了實習參與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範了實習各環節過程的基本要求,主要修訂有:

一是進一步強調了實習的性質並優化內涵和邊界。強調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適應數字時代職業場景、崗位形態的變化,重新界定實習分類,將“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統一爲“崗位實習”;對符合條件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可作爲實習單位。

二是聚焦職業學校實習治理水平提出系列措施。明確學校選擇實習單位的具體條件,要求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審議並對外公開,實習中遇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應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做好分類管控。

三是推動實習深度融入校企協同育人。支持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優先選擇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同時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並對外發佈崗位信息。加快推進學生實習保險全覆蓋。

四是加強部門和地方協同配合。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實習管理協調落實機制,工信、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銀保監各部門結合各自職責,鼓勵支持學校和實習單位開展學生實習,同時對違規行爲嚴肅追責問責。要求跨省實習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有關省份要建立跨省實習常態化協同機制。

五是劃定了實習管理“紅線”。針對實習內容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收費實習、簡單重複勞動、中介機構參與、違規安排加班和夜班等問題,進一步劃定“紅線”,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並有針對性地明確了處理規定,切實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首次配發了《實習協議示範文本》,明確了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協議後方可實習。

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暢通政策諮詢與情況反映渠道,結合教育督導、治安管理、安全生產檢查、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執法等開展專項排查、重點抽查。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定期組織自查、加強日常監管,特別是加強實習安全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機制,對違反本規定的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聯合懲戒。寒假期間,各地各職業院校要認真貫徹落實《規定》,結合屬地疫情防控要求,組織做好寒假期間的實習管理工作。

一起來看《規定》全文——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產業轉型升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以下簡稱職業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准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對於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或登記取得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可作爲學生實習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組織開展學生實習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學生技能水平,錘鍊學生意志品質,服務學生全面發展;應當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科學組織,依法依規實施,切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高質量就業創業。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切實履行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地方政府和行業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並對外發佈崗位信息。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將學生崗位實習情況按要求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爲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範,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專業培養要求,符合產業發展實際;

(四)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優先。

第七條 職業學校在確定新增實習單位前,應當實地考察評估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後對外公開。

第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在實習開始前,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覈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等。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要加強實習前培訓,使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第九條 職業學校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十條 學生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應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申請,經學校審覈同意後實施,實習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職業學校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瞭解學生日常實習的情況。

第十一條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學生佔在崗人數的比例,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爲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第十二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爲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鼓勵支持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明確學生實習工作分管校長和責任部門,規模大的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崗位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職業學校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佈的實習協議示範文本爲基礎簽訂實習協議,並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

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十五條 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六)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七)實習考覈方式;

(八)各方違約責任;

(九)三方認爲應當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週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遊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十七條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條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第十九條 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風險等級、實習階段做好分類管控工作。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二十一條 實習學生應當遵守職業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日誌,並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互相配合,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加強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當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並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爲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後方可辦理。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實習派出地省級主管部門要同步將實習學校、實習單位、實習指導教師等信息及時提供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跨省實習數量較大的省份之間,要建立跨省實習常態化協同機制。

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將接收省外實習學生的本省實習單位按職責分工納入本部門實習日常監管體系,將監管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告知實習派出省份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並積極協助實習派出省份協調實習所在地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事件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瞭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生實習管理和綜合服務平臺,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爲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整合,推進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實習考覈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要會同實習單位,完善過程性考覈與結果性考覈有機結合的實習考覈制度,根據實習目標、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覈方式和標準,共同實施考覈。

學生實習考覈要納入學業評價,考覈成績作爲畢業的重要依據。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覈。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實習考勤考覈要求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對學生違規行爲依照校規校紀和有關實習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後,由職業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受到處理的學生,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習三方協議;

(二)實習方案;

(三)學生實習報告;

(四)學生實習考覈結果;

(五)學生實習日誌;

(六)學生實習檢查記錄;

(七)學生實習總結;

(八)有關佐證材料(如照片、音視頻等)。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原則,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人格權保護等有關規定。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考覈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二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實習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爲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實習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實習單位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加快發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適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需求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提高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期間的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公司對學徒制保險專門確定費率,實現學生實習保險全覆蓋。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爲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範圍應當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於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費用可按照規定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投保經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鼓勵實習單位爲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險,投保費用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於保險賠付範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救治措施,並妥善做好善後工作和心理撫慰。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鼓勵先進製造業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等積極參與校企合作,提供實習崗位。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落實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統籌考慮學生實習安全保障相關支出和學費水平,科學合理確定生均撥款標準。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國資部門應當指導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將實習納入人力資源管理重要內容,對行爲規範、成效顯著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政策支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對實習工作成效明顯的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激勵。

第四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機制。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加強日常監管,並結合教育督導、治安管理、安全生產檢查、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執法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支持職業學校實習工作成效顯著的實習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激勵和政策支持,對違規行爲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情況作爲職業學校質量監測、辦學水平評價、領導班子工作考覈、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等的重要指標;納入學校和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質量報告內容,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調研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治理實習違規行爲納入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有關工作體系,將有實習違規行爲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按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職業學校要通過熱線電話、互聯網、信訪等途徑,暢通政策諮詢與情況反映渠道,彙總情況反映和問題線索並建立專門臺賬,按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組織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應當對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給予相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實習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根據實習協議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週歲學生在境內崗位實習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家關於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職業教育、高中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以及其他學校按規定開辦的職業教育專業的學生實習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文件中,有關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相關內容與此規定不一致的,以此規定爲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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