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胡冰

編輯 | 張一諾1

1月24日,宜昌銀保監分局公佈了三張罰單,劍指中國工商銀行三峽分行的14名責任人。

早在1月7日,宜昌銀保監分局披露的罰單顯示,中國工商銀行三峽分行因以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被罰160萬元:

一、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二、違規發放併購貸款;三、貼現資金迴流至出票人賬戶用於解付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四、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國內保理業務及營業場所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案件;五、內控管理不到位、員工實施違法行爲。

今日公佈的三張罰單指向了上述違法行爲的14位相關責任人,罰單顯示:

肖力勇對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的行爲負有承辦責任;

張海濤對違規發放併購貸款的行爲負有承辦責任;

宋力對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違規發放併購貸款的行爲負有審查責任;

王文革對貼現資金迴流至出票人賬戶用於解付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爲負有承辦責任;

甘丹對貼現資金迴流至出票人賬戶用於解付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爲負有管理責任;

閻明對貼現資金迴流至出票人賬戶用於解付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爲負有領導責任;

胡慶華對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國內保理業務的行爲負有管理責任,對營業場所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案件的行爲負有承辦責任;

盧愛華對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國內保理業務的行爲負有承辦責任;

曾青、沈緒貴對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國內保理業務的行爲負有審查責任;

塗齊強、楊斌對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國內保理業務的行爲負有管理責任;

宋奎對營業場所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案件的行爲負有承辦責任;

何蓉對對內控管理不到位、員工實施違法行爲的問題負有承辦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宜昌銀保監分局對肖力勇、張海濤、宋力、王文革、甘丹、閻明分別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胡慶華予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盧愛華、曾青、沈緒貴、塗齊強、楊斌、宋奎分別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何蓉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七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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