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內蒙古發改委微信公衆號發佈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爲每千瓦時1元。

通知提出,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自名單公佈之日起停止交易。

通知還指出,禁止擅自接入電價低的供電線路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在此前的1月19日,內蒙古國資委組織監管企業召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工作會議,自治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丁禮冰在會上指出,認真排查虛擬貨幣“挖礦”潛在風險隱患,嚴格禁止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員工從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此外,海南省此前也在2021年率先部署了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用電實行差別電價的政策。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發改委發佈了《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爲淘汰類產業,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爲每千瓦時(每度電)0.8元。

2021年9月24日,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發佈《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爲淘汰類產業,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該文件還提出,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範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爲每千瓦時0.30元,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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