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1月28日,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和銀保監會四部委聯合發佈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簡稱《監管要求》),強化了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的要求,四部委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嚴厲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爲,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方面變化 強化資金往來監管

《監管要求》共七章,二十九條。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以及對外擔保行爲提出總體要求,主要規範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行爲,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爲,同時,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審批,主要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爲,並對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要求整改,主要明確清欠解保、以資抵債要求,此外,還強調了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的處置。

本次重點整合歸併存在矛盾或重複的內容。

一是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結合監管實踐,將所有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的要求,限縮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二是明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合並報表外的主體提供擔保,視同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關於上市公司佔用擔保的整改要求,將佔用擔保監管作爲一項持續工作推進,同時保留此前規則中關於以資抵債的要求。

四是在罰則部分整合關於證監會、國資委和銀保監會等單位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的內容,並新增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處理。

上市公司資金使用 六種方式被禁止

《監管要求》明確,上市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佔用,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上市公司利益。

規則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不得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不得以六種方式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一是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是有償或者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含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比例提供資金的除外。前述所稱“參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是委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四是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以及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或者明顯有悖商業邏輯情況下以採購款、資產轉讓款、預付款等方式提供資金;

五是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六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註冊會計師在爲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各銀行機構要覈查擔保風險

《監管要求》明確,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四種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是爲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是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十的擔保;

四是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其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原件、該擔保事項的披露信息等材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需按照本規定進行。

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的整改

《監管要求》指出,上市公司應對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已經發生的資金往來、對外擔保情況進行自查。對於存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的公司,應及時完成整改,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佔用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嚴格控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以非現金資產清償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擬用非現金資產清償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應當遵守四方面規定:

一是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減少關聯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資產或者沒有客觀明確賬面淨值的資產。

二是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對符合以資抵債條件的資產進行評估,以資產評估值或者經審計的賬面淨值作爲以資抵債的定價基礎,但最終定價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並充分考慮所佔用資金的現值予以折扣。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告。

三是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發表獨立意見,或者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四是上市公司關聯方以資抵債方案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關聯方股東應當迴避投票。

公安參與 嚴肅處置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

四部委明確加強監管合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嚴厲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爲,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在資金佔用和擔保方面違法違規的,證監會根據違規行爲性質、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監管 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資委督促國有控股股東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對違法違規的,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銀行保險機構違反《監管要求》,銀保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 究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對證監會移交的上市公司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工作中發現的相關線索,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儘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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