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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女大學生被影樓19.9元體驗古裝攝影的廣告吸引進店拍寫真,明明想花最少的錢拍美美的照片,最終卻消費了2.6萬元的天價。這則“19.9元低價攝影背後的套路”新聞,曾在去年3·15期間登上了熱搜。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案件被訴到法院後,法院又是如何審理的?

案情回顧

事情要從一個抖音廣告說起,2019年12月,兩名女大學生小敏和小萱在抖音上刷到影樓推廣的古裝攝影體驗活動,美輪美奐的古裝照和19.9元的“白菜體驗價”格外令人心動。起初,對“19.9元拍寫真”這種好事究竟是不是真的,兩人也心存疑問,“小姐姐,咱們這沒有任何附加費用,包括服裝、化妝、照片”,影樓客服的答覆讓她們打消了疑慮。

到了店裏,兩人才發現19.9元根本得不到廣告上的成片效果,“1100元套餐的成片效果和最後成品要好很多”,在店員推薦勸說下,兩人簽訂了一份1100元的套餐協議。到這裏,19.9元體驗活動變成了1100元套餐。

拍攝中,新一波推銷又來了,一定要用安瓶、服裝也得升級,“不買的話,就沒法拍攝那種效果”,架不住店員的勸說,兩人再籤一份1588元的“補充協議”,至此,實際消費升級到2688元。

這回可以拿到美美的古裝照了吧?待到選片時,一邊是幾個店員極力勸說“拍得多美啊”多留幾張,另一邊,選片師操作鼠標,不配合刪減照片。訂單中原本只包含17張照片,而實際拍攝了200多張,由於選片過程中受到各種干擾,兩個女孩只刪掉一部分照片,最終留下了109張。在這波強勢推銷下,兩人又簽下了一份2.4萬元的“補充協議”和兩份影樓贈送的《攝影服務合同》,用於支付選片、相冊等的增項。

到此爲止,原本19.9元的攝影體驗已升級到2.6萬餘元,由於付不起高額費用,店員現場引導兩人開通花唄、分期樂等網貸服務借錢消費,一通操作,最終支付了大部分費用,剩餘5,900元未能支付。

離店後,小敏和小萱越想越後悔,她們都只是在校學生,沒有收入來源,實在無力承受,於是當晚聯繫選片師,多次提出刪減照片,減少費用,都被對方以“合同簽好了,照片已發廠家製作,沒法改”爲由拒絕。

而後兩人積極尋找解決途徑,經上海市虹口區消保委調解無果後,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所有合同,影樓退還已支付的合同價款2萬餘元,合同餘款5,900元不再支付。

2021年2月2日,上海虹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庭上,小敏和小萱稱,拍攝期間,兩人多次提出刪減照片、降低套餐標準,但影樓店員以各種說辭勸說,選片時更是軟磨硬泡了近5個小時才得以離店,影樓的行爲顯然侵犯了自己作爲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對此影樓辯稱,公司經營規範,所有套餐都是消費者自主選擇,屬於正常的銷售行爲,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如若解除協議,消費者應承擔合同約定總金額的90%的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爲承攬合同關係,兩原告爲定作人,被告爲承攬人。雙方簽訂的系列協議均系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並生效。本案中,一共存在五份協議。

第一,對於1100元的定單協議,小敏和小萱請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許,但考慮到影樓已提供了服裝和化妝服務,拍攝了200餘張照片且進行了照片簡修,產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確定賠償影樓合理損失。

第二,對於1588元的補充協議,影樓依約提供了禮服升級、化妝品升級等服務,且兩人已拍攝完成,協議履行完畢,缺乏解除的基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對於2.4萬元的補充協議及兩份《攝影服務合同》,該三份協議簽署後,兩原告當天即就補充協議的履行與被告發生爭執,後於同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協議,符合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法定條件,且影樓並未提交補充協議約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對小敏和小萱要求解除該三份協議且餘款不再支付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簽訂的1100元定單協議、2.4萬元補充協議及兩份《攝影服務合同》依法解除;影樓返還小敏和小萱1.86萬元;駁回小敏和小萱的其他訴請。(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

【法官心語】

上海虹口法院法官曹豔梅:

“19.9元天價攝影案”這起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是現在回憶起來其實我當時審理中面臨不小的壓力。

首先,影樓代理人的態度極其堅決,他站在意思自治、合同應當得到遵守的立場,堅持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不能隨便解除,在法庭上多次表達他的不滿和不理解,要求繼續履行協議,如果解除,則要求對方承擔合同總價款90%的違約責任。雙方的法律關係以及合同解除權的判斷是本案最關鍵的一個難點。

其次,雙方的對抗還是比較激烈的,原告是兩名外地農村來滬讀書的女大學生,在消費關係中相對處於弱勢,能鼓起勇氣提起訴訟也是得到了虹口消保委的支持,虹口區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虹口司法局給她們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庭審中雙方可以說是針鋒相對。

最後,因爲本案被告影樓這種低價引流的營銷還挺普遍,當時網絡上也出現過一種聲音,有比較多的人認爲商家這種套路銷售行爲,違反誠信原則,甚至構成強迫交易。

所以說,如何依法辦好這個案件,那個時候真的壓力很大。我也有類似的生活經歷,對這兩名學生的境遇感到可惜。但是,我是一名法官,我有動力也有責任,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用專業的態度去查明事實、作出判決,儘可能對整個社會起到好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這個案件首先要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從被告按原告的要求爲原告提供拍照、相冊製作等服務的合同內容和特點來看,雙方符合承攬合同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原告作爲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任意解除權的行使也是有三大限制的,第一,解除的意思必須通知到對方;第二,解除通知必須在承攬工作完成之前到達對方;第三,解除行爲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話,必須賠償損失。

而本案中,雙方一共簽了五份協議,其中第一份1100元的套餐協議最後升級到了2.4萬元的協議,也是金額最大的一份協議。對於這份協議的履行,被告確實爲兩原告拍攝了200多張寫真照片,但協議中還包括照片的精修、相冊的製作等內容。這裏就涉及本案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也是我庭上要求被告予以確認的一個時間點,就是什麼時候原告通知解除的,實際上原告在簽訂協議當天晚上11點多提出解除的,而這個時候被告還不可能進行照片精修、相冊製作等行爲,故而對於這部分尚未履行的內容,被告並不存在損失。被告已經履行的拍攝行爲,作爲合理損失,在合同解除後原告是應當給予賠償的,這也是秩序、公正、誠信、平等法律價值的要求;最後,法庭進行了當庭宣判,認定五份協議有的履行完畢,無法解除,有的部分解除,有的全部解除,被告退還原告18000餘元。

我還清楚記得,宣判那天,兩個原告本人也到庭的,在當事人最後陳述環節,我讓她們本人輪流說了一下對於這個糾紛的認識,以及對自己開通網貸進行超能力消費行爲的想法。當天她倆都表態認識到自己非理性高消費是不對的,宣判之後她們還給我寄來了感謝信,信中特別說到,“謹遵法官教誨,吸取這次教訓,明確自己的消費能力,樹立正確的消費觀,不再衝動消費……”

而對於被告,我提出其作爲經營者,理應恪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應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實,被告直到宣判時的態度都是不接受調解,堅持合同繼續履行,宣判完畢之後也明確說會上訴。但是在收到判決書後,代理人給我打來電話,要我告知原告銀行賬號,準備履行判決內容,之後也確實及時履行了。這個案件判決後我很關注後續情況,判後社會反響還是很不錯的。判決之後,我還對被告經營活動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規範的行爲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司法建議,希望公司能依法整改,規範經營。大概兩週的時間,被告影樓詳細做了回覆,對司法建議表示誠懇接收,並表達了全面整改的決心,除了表示要對員工進行職業素養教育、修改合同格式條款外,還表示會在協議裏設立24小時冷靜期制度,客戶簽約後24小時內可以無條件解約。目前公司處於正常經營中。

【代表點評】

徐珏慧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港國際客運中心開發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

這個案件很有教育意義,法官沒有就案論案,而是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了案件的社會效果,不僅對商家套路行爲進行規範,同時也對大學生非理性消費行爲進行了規範,這個判決既捍衛了法律的尊嚴,也彰顯了司法的正義與溫度,把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起來,實現了情、理、法三者的統一,對新發展格局下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着重要意義。我注意到,這個判決作出後,銀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文,進一步規範了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可見,一個好的判決對於社會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希望法院能夠更多傳播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例,讓法治理念紮根民心。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

作者:姜葉萌 | 視頻:浦江天平 | 編輯: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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