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現用名: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將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劉鑫本人有可能參加庭審。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劉鑫在江歌遇害案中具有明顯過錯,判令其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江秋蓮表示接受判決,並決定將賠償款悉數捐出給失學女童。劉鑫趕在上訴期限的末尾提交了上訴狀,列舉六大上訴理由,包括法院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江歌的父親)、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不足等,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爲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歌遇害案發生後不久,劉鑫與江秋蓮曾在網絡上持續對峙。2019年12月22日,微博關閉劉鑫微博賬號,公告稱該賬號存在通過私信、點贊等形式消費並攻擊被害人(江歌)家屬的行爲。同年10月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爲由對劉鑫提起訴訟,2021年4月,該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無論是一審庭審現場還是宣判現場,劉鑫都沒有露面,也鮮有發聲。一審敗訴後,劉鑫上訴併爲自己辯解。

劉鑫對荔枝新聞說:“絕對沒有故意鎖門不讓三叔進來,絕對不存在我把三叔推出門”“對江歌的不幸遇害感到傷心和痛苦” “希望通過二審法院,還原事實真相,從而化解我和三叔媽媽的矛盾”。江秋蓮向荔枝新聞表示自己將積極應訴,“二審我不需要做什麼準備,她的上訴狀內容自相矛盾。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那是因爲我們有紮實的證據。這一切,對方狡辯沒有用,(如有異議)她拿出紮實的證據推翻一審判決吧。”

隨着劉鑫提起上訴,這起長達兩年的訴訟陷入新的拉鋸之中。當事雙方的境遇、雙方對於江歌遇害案細節的爭論再次引發關注。

江歌遇害後的1900餘個日夜

“我一直非常非常後悔爲什麼會認識陳世峯,給三叔帶來了這樣慘痛的災難,想到三叔就非常難過”,在江歌不幸遇害後的幾年裏,劉鑫說自己成了大家口中的惡人,持續的網絡暴力影響着她的現實生活,“我這個人幾乎是社會性死亡了,根本無法出去工作”“不想見人,出門怕被人認出來,被人指指點點,所以這五年,我幾乎閉門不出,給家裏造成了經濟負擔,我也感覺非常對不起父母”。

劉鑫在敘述中,始終將江歌稱爲“三叔”,她說這是同寢室的人對江歌的愛稱,江歌性格開朗,爲人仗義,對自己也照顧有加。“如果這事能重來,我寧可遭遇不測的人是我”。

江歌遇害後,劉鑫與江歌母親江秋蓮的關係降至冰點。

據澎湃新聞報道,2016年得知江歌遇害之初,江秋蓮通過微博發聲,呼籲在日留學生敦促警方破案,並向加她微信的陌生好友表示懷疑兇手是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爲徵集更多線索,江秋蓮在微信上透露了劉鑫的名字與照片。

與此同時,江秋蓮不斷嘗試向劉鑫詢問有關女兒的情況,但鮮少得到正面回應。另一邊網上對於劉鑫的指責和質疑正在蔓延,得知這一情況後,劉鑫曾向江秋蓮發微信表示自己每天都在盡全力配合警察調查,江母在網上散佈信息的做法對自己造成了傷害。

此後近兩百天裏,雙方始終未見面。2017年5月,江秋蓮在網上曝光了劉鑫全家的個人信息和照片,劉鑫主動聯繫了她。三個月後在媒體的見證下,二人在案發後第一次見面。

“三叔媽媽對我的誤解,也令我非常難受,那種憋屈的感覺,無法形容”,劉鑫說。另一邊,一審判決書提到,劉鑫在事發後發表刺激性言論,傷害了江秋蓮的感情。

對此劉鑫回應稱,當時自己陷入輿論風暴, 感到絕望。此時有人接近她稱願意提供幫助,於是劉鑫便將賬號交由對方管理。

劉鑫同時表示,在江歌出事後兩個多月的2017年春節期間,她曾嘗試上門找江秋蓮,意圖面對面化解矛盾,但去了兩次家裏都沒人開門,隨後找到村支書,希望對方能從中調解。

江秋蓮否認了劉鑫兩次登門的說法,“江歌被害,我回國後每天在家,就沒看見劉家一個人登門。”“2017年8月23日見面,她說要來看我呀,我問多長時間來看我一次?她一次也沒有來。”“劉鑫這五年多所做的有目共睹,不是她說幾句就能夠推翻的。”

此次上訴,劉鑫稱希望“通過二審法院,還原事實真相,從而化解我和三叔媽媽的矛盾。我認爲,三叔媽媽一定也是追求事實的真相!”

在江秋蓮看來,雙方已沒有緩和的可能性,“我給過劉鑫無數次機會,她所做的決定了事情必然走到這一步。”

自從江歌遇害那天起,江秋蓮的生活就被徹底改變了,訴訟幾乎成爲她的全部。

一月末臨近春節,江秋蓮生了一場病,在身體感到好些之後,她開始在網上取證,準備繼續起訴。她同時經營着一間網店,除了滿足日常開銷外,更重要的便是爲訴訟增加經濟儲備。

除了與劉鑫的訴訟外,江秋蓮仍有多起涉網絡侵權的民事訴訟和涉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自訴案件在進行中,對象是那些她認爲曾在網絡公開侮辱污衊江歌的人。

“我沒有保護好江歌的生命,我不能再任人給江歌潑髒水。這是一個母親的責任和義務。”江秋蓮說。

判決爭議1:劉鑫是否先進屋並將門鎖閉

一審判決認定,案發當晚(2016年11月3日)零時許,江歌與劉鑫在地鐵站出口匯合並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後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峯攜刀衝至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併發生爭執。走在前面的劉鑫打開房門先行入室並將門鎖閉。

劉鑫否認將門鎖閉,其上訴狀提出,罪犯陳世峯所說的“劉鑫把江歌推出門外,把門鎖閉”爲其單方陳述,在未有其他新證據佐證的前提下,就作爲認定對劉鑫如此不利事實的證據,明顯錯誤。

上訴狀稱,當晚零時13分許,劉鑫與江歌到達公寓樓下。劉鑫因褲子髒了要換褲子,先上樓開門,進房後門閉合。江歌因還要看郵箱,整理雨傘,沒有立刻進屋。

劉鑫告訴荔枝新聞,案發時,自己聽到門外傳來“啊”的疑似江歌的叫聲,便提起換到一半的褲子前去開門,在將門推開了一點點後,就被反推回來關上了。“之後,我又連續推了兩次都沒有推開,而且是那種被堵得死死的完全推不開的狀態。那個時候的第一反應就是門被人從外面鎖了。”同時她補充道,公寓的門是向外開的,且用鑰匙能從門外上鎖。

而早前江秋蓮代理律師曾公開對媒體表示,當晚零時12分許,江歌與劉鑫最後出現在公寓附近的攝像頭視野中,此時距離江歌家僅有210米,根據兩人步行速度推算,零時15分左右江歌與劉鑫到達公寓門口,劉鑫先行上樓,江歌緊隨其後,劉鑫初次報警的錄音時間顯示爲零時16分,一分鐘的時間內劉鑫幾乎沒有可能完成自述的一系列動作。

江秋蓮代理律師還提到,根據在日本現場的實地勘察,江歌公寓的門可以用鑰匙從屋外上鎖,也可以從屋內上鎖。日本警方現場取證發現,江歌郵箱中的信件並未取出,且江歌的鑰匙處於其黑色雙肩包的底層,該雙肩包閉鎖着拉鍊位於血泊中。律師認爲,案發時江歌並沒有時間將鑰匙取出開門,隨後再將鑰匙放回包中並拉上拉鍊。

劉鑫一併否認了她與江歌及陳世峯三人在公寓過道相遇併發生爭執的論述。上訴狀引用江秋蓮方提供的日本法庭的判斷總結對此進行說明,即“……被告人從自己的住所拿着替換衣服和刀器,來到原女友住處亦即案發公寓(被害人居住處),在公寓外樓道等待原女友回來。但是原女友與被害人一起回來且先一個進入了被害人住處,被告人因而沒能見到原女友……”

劉鑫同時引用公寓隔壁鄰居證詞未提及爭吵聲進行證明。該鄰居的證言稱,案發當晚只聽到門外過道傳來2人以上腳步聲、叫聲、一人快步遠去的走路聲及一名女生報警說“姐姐有危險”“快來人”等聲音。

而對於鄰居說事發時起先聽到2人以上的跑步聲,劉鑫解釋說:“鄰居的證詞裏說的是聽到2個以上的腳步聲,我想是三叔和陳世峯的,我上樓的時候是一個人,三叔上樓之後陳世峯才很快衝下來,他們的腳步聲應該是離得最近的。應該不包括我的腳步聲,但是我不知道鄰居有沒有聽到我上樓。”

判決爭議2:劉鑫是否未盡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判決認定,劉鑫與江歌雙方形成一定的救助關係。作爲危險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劉鑫對江歌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劉鑫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

劉鑫在上訴狀中辯駁道,案發當晚陳世峯事先等在江歌居住的公寓樓內,但劉鑫與江歌都不知道自己處於危險之中,且江歌對劉鑫與陳世峯之間的感情糾紛情況是明確知曉的。

上訴狀列舉了事發前2個月的2016年9月1日劉鑫與江歌的聊天記錄,其中劉鑫說:“看到他(陳世峯)都害怕,真是渾身顫抖”、“好怕他(陳世峯)會不會突然出現拿着刀與我同歸於盡”。“儘管語言交流中,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向江歌告訴了罪犯陳世峯的詳細情況,但這一聊天記錄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如實向江歌進行過告知和提醒。”同時劉鑫還以事發近八小時前江歌與陳世峯在公寓門外發生的爭執,以及江歌在事發當晚11點通過微信詢問劉鑫“對方(陳世峯)還跟着你嗎?”等情況意圖作出進一步證明。

上訴狀同時提出,在未要求江歌在地鐵口等待的前提下,江歌已主動在等劉鑫。2016年11月2日晚9:11分,與朋友在一起的江歌給劉鑫發信息說:“這邊結束了,你在打工呢,你結束告訴我吧”。期間江歌於晚10時左右乘坐地鐵回家,10點38分左右在家附近的車站下車,期間未收到劉鑫的回覆。當晚11點6分,江歌再次發信息詢問,劉鑫回覆稱剛坐上地鐵,11點13分,江歌發信息說:“我現在在車站,對方還跟着你嘛?”劉鑫回覆:“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而此時距離江歌10:38分下車出站已經過去了35分鐘。

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部分另提到,2016年11月2日16時許,江歌返回公寓並將陳世峯勸離,隨即江歌返回學校上課,劉鑫去往餐館打工。陳世峯在途中繼續跟蹤劉鑫,並向其發送恐嚇信息。劉鑫到達打工的餐館後,求助一名同事充當男友,再次向陳世峯堅決表示拒絕複合,陳世峯憤而離開,隨後又向劉鑫發送多條糾纏信息,並兩次聲稱“我會不顧一切”。期間,劉鑫未將陳世峯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對此,劉鑫並未作出正面回應。

有關案發時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之時,在面臨陳世峯實施不法侵害緊迫危險的情況下,劉鑫先行一步進入公寓,並出於保障自身安全的考慮將房門關上並鎖閉,致使江歌被阻擋在自己居所的門外,完全暴露在不法侵害之下,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之中,從而受到嚴重傷害失去生命,劉鑫顯然沒有盡到社會交往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劉鑫在上訴狀中回應稱,在察覺到門外異常後,便於2016年11月3日0:16許第一次報警。由於警察還沒有到,在第一次報警後的6分鐘,即0:22左右, 再次撥打110報警。向警方稱“姐姐危險”,還要求警方叫救護車。從以上報警過程來看,自己盡到其能盡到的報警義務。

在2021年4月的庭審現場,江秋蓮代理律師黃樂平曾提出,劉鑫在第二次報警直至警察到來期間,始終沒有開門,也未曾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爲。

對此,劉鑫向荔枝新聞描述了當時的複雜心理:“除了害怕,基本都是胡思亂想。害怕三叔被日本變態抓去。同時自己也被反推回來的門給嚇到了,害怕自己在家裏會發生危險,我就坐在玄關等警察來,一動不敢動。也擔心警察來了會追究我報假警的責任。因爲我第二次報警在不知道外面的情況下謊稱姐姐倒下了,如果警察來了發現三叔沒有倒下也沒有任何事情的話,我要怎樣編理由來矇混過去。”

上訴狀同時列舉了幾種可能履行義務的情況,包括其一,打開房門拉回被害人江歌,同時將罪犯陳世峯拒之門外;其二,衝出去進行防衛、勇敢地和不法分子搏鬥;其三,大聲呼救;其四,報警及其他等。並表示前兩點“明顯是強人所難”,而大聲呼救及報警已履行,“可見上訴人作爲一個普通的女學生,當時應無‘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

判決爭議3:一審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劉鑫提起上訴認爲,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遺漏了必要的共同原告,即江歌的父親;同時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即罪犯陳世峯。

“這些問題早在一審程序中法院已經做出決定了,劉鑫和律師不可能不知道。”江秋蓮在接受荔枝新聞採訪時談到。

針對上訴狀提出的法定程序異議,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尚滿慶分析認爲,江歌母親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依據一審法院公開的判決書,本案屬於侵權代爲賠償。江歌不幸遇難,其母作爲法定親屬繼承人,有權利對其侵害者(暫不論刑民問題)提出主張,至於上訴理由涉及的是否有必要讓共同原告提出訴求,並不影響其母的獨立訴訟地位,不影響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後作出的判決。

尚滿慶介紹,《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迴歸本案,一審法院受到刑民法律關係及中日管轄限制,不可能在本案審理中去確定陳世峯的民事賠償問題(刑事責任已由日本刑法處理)。本案一審判決並未區分劉鑫及陳世峯的民事責任過錯程度,“我個人理解是認定爲共同責任,當然也未剝奪劉鑫承擔責任後,江母繼續向陳世峯追償的權利。”

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同時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具體到本案中,父母可列爲共同原告,但如果只有父母一方起訴,法院在徵求另一方意見的情況下,可以不將另一方作爲案件當事人,本案最終以江母單獨作爲原告,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此外在侵權賠償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個侵權者,侵權者要承擔按份或者連帶責任,作爲原告也可以只選擇起訴部分侵權人。

(荔枝新聞)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