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下稱“《實施辦法》”)

該《實施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禁止在樓梯間等

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

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或爲其充電

對拒不改正的單位最多處罰5000元

個人最多處罰1000元

小區應設置或改造電動車充電場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2000萬輛,在2021年全國已發生的9525起電動自行車火災中,廣東佔比超過12%。由於戶外充電樁不足、充電價格不均等原因,入戶充電現象普遍,“人車同屋”的火災風險高,對此,《實施辦法》增加了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

針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和人員密集場所,《實施辦法》明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已經建好的小區怎麼辦?《實施辦法》提出,既有建築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對於電動車使用者而言,《實施辦法》規定了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爲其充電。違者將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消防車通道納入農村基建

《實施辦法》聚焦消防工作相對薄弱環節作出明確規定。

爲補齊消防設施建設短板,《實施辦法》提出,水利、農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並按照國家標準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我省房屋租賃市場龐大,出租房消防隱患多,消防安全責任誰來負曾多次引發討論。爲此《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未書面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此外,屬於多產權建築的,相關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託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高層等火災高危單位誰來擔任消防安全責任人?《實施辦法》提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其主要負責人要負全面責任。特別是容易造成羣死羣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鑑於我省小微企業數量衆多,且小微企業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人員配備、專業支撐等能力不足,《實施辦法》探索性規定了小微企業可通過集羣託管、資源共享等方式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未履行消防責任最高罰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辦法》還明確了物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和街道、村(居)委會的工作職責,進一步釐清各主體責任。

針對羣衆關注度較高的物業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提出,物業應當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和消防演練。如物業違反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處5萬元罰款。

另一方面,如果物業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無效,應當及時報告鎮街,進一步發揮基層消防綜合治理作用。《實施辦法》提出,鎮街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村(居)委會應督促監護人或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獨居老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監管。

責任編輯:賈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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