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27號、28號)顯示,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保險銷售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執業登記兩項違法違規行爲。

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於2002年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註冊資本金5000萬元,是一家全國性的保險代理公司,總部坐落於天津市。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目前主營業務依託龐大汽貿集團全國4S店自有客戶,目前爲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險服務及理賠服務。

公開信息顯示,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爲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2015年至2016年6月,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未記錄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及其他重要業務信息等。王軍作爲時任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爲負直接管理責任。

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執業登記。2015年至2016年6月,未在原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爲焦會見、陳蘇娥兩名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

新疆銀保監局表示,上述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的行爲,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王軍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保險銷售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執業登記的行爲,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疆銀保監局決定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三千元。

新疆銀保監局合併決定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八千元。

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許可證複印件(加蓋所屬法人機構公章)、營業執照;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獨立賬戶代收保險費;

(七)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八)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爲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併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髮執業證書。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爲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27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軍

職務:時任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你在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期間應負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

2015年至2016年6月,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未記錄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及其他重要業務信息等。

上述事實,有情況說明、人員花名冊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你作爲時任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爲負直接管理責任。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的行爲,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千元。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3月27日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28號)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28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21年4月28日更名)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北路830號

法定代表人:顧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一、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

2015年至2016年6月,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未記錄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及其他重要業務信息等。

上述事實,有情況說明、人員花名冊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保險銷售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執業登記

2015年至2016年6月,未在原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爲焦會見、陳蘇娥兩名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

上述事實,有人員工資發放情況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截屏及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建立業務檔案的行爲,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保險銷售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執業登記的行爲,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三千元。

合併決定對盛安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河北盛安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八千元。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3月27日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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