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苗藝偉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開依法審理了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再次對以“回扣”、手續費爲名,實爲典型商業賄賂行爲敲響警鐘。

青羊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中國光大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行長助理,在擔任中國某銀行成都分行營業部理財經理期間,某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險業務部原經理魏某(另案處理),爲提高個人業績,讓朱某某多銷售公司的保險產品,與朱某某達成約定,多次給予朱某某額外“手續費”

2017年至2020年期間,朱某某陸續銷售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多筆保險產品,保費總金額1900餘萬元,朱某某收取“手續費”共計134.57萬元。

2020年10月,光大銀行成都分行紀委收到審計署上海特派辦移交的朱某某相關問題線索後,成立覈查組就相關問題與朱某某進行談話。談話中,朱某某如實陳述了自己獲得保險銷售額外資金的來源與轉賬渠道,提供了相關收款轉賬憑證,承認錯誤,表示願意清退所得。

隨後,2021年12月7日,朱某某被留置。

202241日,在庭審現場,被告人朱某某對犯罪行爲表示懺悔,對認爲“手續費”是自己勞動所得的錯誤思想進行了深刻反思。

青羊法院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案經審理,青羊法院認爲,被告人朱某某作爲銀行工作人員,在保險銷售業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鑑於其自首、認罪認罰、全額退贓等情節,法院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青羊法院公開表示,生活中,許多人認爲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賺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誤以爲這些潛規則是正常的“人情世故”,與受賄犯罪無關,從而隨意索賄、受賄。但這些以“回扣”、手續費爲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業賄賂行爲

因此,在日常的商業交往行爲中,每一個“打工人”都應慎重考慮贈送款物的緣由,雙方是否有職務上或者商業行爲上的請託關係,要正確區分人際交往中的正常饋贈與受賄,避免一念之差,給個人、家庭以及社會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難以挽回的損失。

審理當日,法院表示,此類案件公開審理審,有助於進一步引導廣大年輕幹部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加強警示教育,同時亦能引導國有企業加強對制度漏洞合規管理,避免監管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銀行、光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均爲中國光大集團,二者是重要的關聯方。光大永明人壽是典型的銀行系保險公司,長期以來,光大永明人壽尚未擺脫對銀保渠道的依賴,以及對年金險等理財型保險的倚重。

2021年年報顯示,光大永明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有4款產品的主要銷售渠道來自銀保渠道,主要是分紅險或年金險。

根據光大永明人壽披露的信息,20207月,曾與光大銀行簽訂了有效期三年的《保險產品代理銷售合作協議》,協議期內,交易總金額預計5500萬元,這個原本合規的銀保渠道銷售協議,卻因銷售人員收受“回扣”行爲,成爲滋生腐敗的溫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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