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實習生 石珂

廣州男子石某宇下班後在家加班,突發疾病倒地,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對此,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石某宇的妻子田某靜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敗訴後,田某靜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爲,爲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後因工作需要繼續佔用個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據此,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撤銷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該局對田某靜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5月16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外公佈2021年度廣鐵法院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列入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介紹,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潺泉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鐘後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19時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羣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覆工作內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靜向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2月25日,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宇的死亡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田某靜不服,起訴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田某靜的訴訟請求。田某靜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爲,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覆工作信息,結合廣州市潺泉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董某陳述,其與石某宇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相互聯繫,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宇回家後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態。具體到本案中,2020年7月13日事發當天19時5分,石某宇在名稱爲“港僑業務”的微信羣回覆工廠進度,19時10分,石某宇在該羣回覆“應該都收到了”;19時22分與同事“大宇”微信對話討論收貨問題。上述證據互相印證,可以證明石某宇當天下班後,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雖然石某宇最後推送信息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的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階段和過程,且在19時22分後石某宇再無推送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

據此,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撤銷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三、責令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靜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表示,科技的發展爲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迅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隨時隨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爲某些職業羣體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並不必然侷限於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後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範疇。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後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事發當天,石某宇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覆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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