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一紙行政監管告知書,宣告福成股份內控缺陷的“鬧劇”即將落幕。

從財務總監未簽署財報、失聯、報警,到控股方採購資金流向與發票不一致,再到上市公司採購業務費用需經控股股東人員審批,一連串匪夷所思的戲碼最終均指向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獨立性存在重大缺陷。

而整場“鬧劇”的始作俑者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也因違規干預福成股份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導致公司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而被責令改正,60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福成股份及財務總監等高管也難辭其咎。據記者瞭解,上交所已向上述責任人發起紀律處分意向書。

財務總監拒簽字

內控缺陷被曝光

整起事件的“導火線”源於福成股份2021年年報及2022年一季報。

4月29日,福成股份2021年年報及相關公告顯示,公司財務總監程靜未簽署公司財務報告,未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不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亦未發表異議意見。

出乎意料的是,如此2021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同時,年審會計師對公司2021年財務報表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但強調事項段意見亦未涉及公司財務總監未簽字事項。

對此,上交所當晚發出監管工作函,一是要求公司覈實財務總監未簽署定期報告的原因,是否存在無法保真情形,並督促財務總監對相關定期報告發表明確意見;二是要求全體董監高覈實董事會編制和審議定期報告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三是要求年審會計師覈實,除年報已披露的強調事項外,是否存在其他影響審計意見的情形。

5月12日,福成股份在監管函回覆中道出財務總監未簽字的兩大隱情。其一,審議年報前,尚存在一項對於公司定期報告財務數據有較大影響的經營活動尚未覈實清楚。據瞭解,控股股東人員參與公司活牛採購,共計1.6億元,相關採購資金流向與發票不一致,佔比58%。前期因相關採購人員常年在外以及公司未予重視,財務總監一直無法覈實採購真實性和生物資產成本直至年報即將披露前。

其二,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未按公司治理和管理程序參與公司財務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據公司透露,2021年9月8日起,公司大股東福成集團直接安排集團人員參與上市公司採購業務的付款審批,福成集團副總經理、福成集團財務部總經理、李福成都曾在上市公司付款審批單簽過字,集團人員審批通過後上市公司資金中心方能付款。

更有甚者,今年4月21日,在公司肉製品分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福成集團公司全體負責人、會計、出納會議,一切付款必須通過福成集團財務部總經理批准,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沒有簽字權,只負責合併報表。如此操作下,2021年經福成集團審批的付款金額總計約4.09億元,2022年資金經福成集團人員審批的付款金額約2.46元。

而圍繞財務總監的失聯、報警風波也隨之浮出水面。據披露,程靜曾於4月27日在董祕桌面放置一份聲明說明上述對年報的異議,但之後無法與程靜取得聯繫,公司無法判斷聲明真實性,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披露了年報,但未披露上述異議意見。

29日公司也對程靜失聯報警。

年報披露後,公司與程靜取得聯繫,程靜對上述事項進行復核後,簽署了年報和一季報的書面確認意見。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在知曉財務總監未簽字情況下,仍對定期報告表示無異議,並審議通過了年報、一季報。年審會計師則表示除審計報告披露的強調事項段外,無其他影響審計意見的情形。種種細節環環相扣,無不暴露出公司沉積許久的內控缺陷“頑疾”,因此也難逃監管法網。

高管集體領罰單

紀律處分逃不掉

5月17日,河北證監局向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發出《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在內的多名高管均被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其中,李福成違規干預福成股份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導致福成股份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作爲實際控制人,其未能有效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根據《證券法》規定,擬採取責令改正、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0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程靜作爲財務總監,未簽署公司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存在未履行法定義務問題,其違背職業操守,嚴重失職,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根據規定,擬36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河北證監局認爲,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能實行財務分開、業務獨立。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獨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故對福成股份及其董事長李良、董祕鄧重輝等出具警示函,並將相關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

據記者瞭解,目前上交所就公司財務總監未簽署定期報告等違規行爲,已向財務總監、控股股東、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公司年審會計師發出紀律處分意向書。

事實上,交易所對於福成股份內控有效性問題早已關注。此前對於福成股份子公司天德福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被刑事立案事項向公司發出工作函,要求公司說明相關情況,並說明公司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且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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