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18日電 福成股份17日晚間發佈公告稱,河北證監局對公司實控人李福成、財務總監程靜下發《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擬對上述人員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福成股份及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董事會祕書鄧重輝也收到警示函。

實控人和財務總監擬被認定不適當人選

具體來看,河北證監局表示,李福成作爲福成股份實際控制人,違規干預福成股份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導致福成股份獨立性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實際控制人要履行誠信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此外,李福成作爲福成股份實際控制人,未能有效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等規定,河北證監局擬對其採取責令改正、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0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而對於此前“失聯”、拒籤2021年年報而後補籤的財務總監程靜,河北證監局表示,其作爲福成股份財務總監,未簽署公司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存在未履行法定義務問題。

河北證監局指出,2022年4月28日,程靜在董事會審議公司定期報告期間,未簽署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一季報書面確認意見直至年報披露後才簽署書面異議的理由。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關規。

河北證監局稱,程靜作爲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在定期報告上籤署書面確認意見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律規定,違背職業操守,嚴重失職,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等規定,擬對程靜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新經緯注意到,此前,上交所在有關年報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中表示,“2022年4月28日盤後,福成股份提交的2021年年報及相關公告顯示,公司財務總監未簽署公司財務報告,未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亦未發表異議意見,年審會計師出具帶有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根據規定,要求公司認真自查和核實有關情況,充分披露相關信息。”

對此,福成股份5月11日表示,財務總監程靜留下一份聲明後一度“失聯”,4月29日披露定期報告之後,公司多方聯繫上財務總監程靜,與其深入溝通未簽署公司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的真實原因。程靜同意補籤對公司定期報告和財務報表的書面確認意見。

福成股份及高管收警示函

除了上述二人的情況,河北證監局還表示,發現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未能如實披露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問題。

河北證監局指出,福成股份實際控制人李福成違規干預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能實行財務分開、業務獨立,反映出該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獨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福成股份在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1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未如實披露。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董事會祕書鄧重輝違反《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對此,河北證監局決定對福成股份及李良、鄧重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

公開信息顯示,福成股份主營業務涉及牲畜養殖屠宰、食品加工,還因參與殯葬業務被稱之爲“殯葬第一股”。

財報顯示,2021年,福成股份實現營業收入12.69億元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50億元,分別同比增長16.77%和24.49%。2022年一季度,公司營業收入3.2億元,同比增長11.17%;淨利潤5338.71萬元,同比增長61.93%。(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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