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劉暢

5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天津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符合天津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申領天津市居住證後,結合其租賃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區有關規定享受子女義務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務,並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享受積分落戶政策。

天津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天津市戶籍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和非天津市戶籍在津正式就業且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請,重點保障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羣體。各區負責組織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工作並根據本區保障對象的需求,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爲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可適當配置三居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面向本單位職工或特定對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標準可以結合實際需求適當調整。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0套或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規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增加服務功能。

天津將提供土地支持政策,財政支持政策,稅收、金融,水電氣熱價格優惠,公積金以及公共服務等支持政策。

關於土地支持政策中提到,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爲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爲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通知》指出,天津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統籌考慮人口導入、產業發展、空間規劃等要素,根據不同區域特點和人口規模控制要求、產業園區發展需求、軌道交通便利程度進行佈局,通過盤活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新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等方式籌集房源,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實現職住平衡。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及各區建成區可以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優先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爲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需求較大的商業商務區可以採取對周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方式,滿足保障對象需求。

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相關區國家級和市級產業園區主要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以及園區周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就近滿足職工居住需求。

各區應按照“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要求,結合需求適當安排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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