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餘述懷 (實習) 曾令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中行江門新會支行副行長蘇某某爲謀取非法利益,與同夥馬某某以抵押房產的方式虛構貸款用途,並向上述支行套取信貸資金超千萬元,再以年利率24%的高利息轉貸他人,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約14.36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2年3個月。

違法審批貸款千萬餘元

判決書顯示,蘇某某於1990年3月入職中國銀行江門分行,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任中行新會支行副行長,直至2014年辭去該支行副行長一職,蘇某某在該行工作時間長達24年。

經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馬某某向中行江門新會支行提供虛假貸款用途材料申請個人抵押循環貸款,蘇某某在明知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利用其擔任中行江門新會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違法審批同意向馬某某發放三筆共計520萬元的貸款。其中,月利率爲`0.55%,貸款期限一年。

馬某某在成功套取上述貸款之後,隨即將資金轉到蘇某某指定的賬戶,並由蘇某某以月利率2%(年化利率24%)的高利息轉貸給籌備開車行的吳某。

爲了繼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在上述三筆貸款期限屆滿前,蘇某某和馬某某兩人使用部分自籌資金和吳某暫時返還的資金,由馬某某以“還舊-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貸款。貸款償還後,由身爲支行副行長的蘇某某提供虛假貸款資料,馬某某攜資料於2014年10月至11月間再次向上述支行申請了三筆貸款,此次貸款金額同樣共計520萬元,月利率0.625%,期限一年。

馬某某再次將套取的信貸資金轉入蘇某某的指定賬戶,並向蘇某某收取了月利率1.8%(年化利率21.6%)的費用。而蘇某某將此資金再次轉貸給吳某,並以年利率24%的標準收取利息。一來二去,蘇某某和馬某某均通過轉貸獲取了利息差。

“過橋”資金鍊斷裂

由於高利債務纏身,以24%年利率獲取轉貸資金的吳某最終無力償還上述鉅額資金。根據吳某提供的證言,他在2014年12月後,便再沒有向蘇某某償還過款項,至今仍欠蘇某某830萬元。

吳某資金鍊一斷,蘇某某也難以爲繼。判決書顯示,自2015年1月起,吳某未再向蘇某某支付任何本息,但蘇某某仍以月利率1.8%向馬某某支付利息。同年4月,蘇某某提出沒有能力再繼續支付利息給馬某某,便開始以銀行貸款月利率`0.625%的標準向馬某某支付利息。

到了2015年10月至11月,上述銀行貸款期限先後屆滿,蘇某某卻未向馬某某償還款項。在此情況下,馬某某將不動產出售後向中行新會支行清償了上述貸款。並在同年11月,將蘇某某和吳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借款。隨後,法院判令蘇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13.26萬元及利息給前者。

然而,這筆欠款數年仍未償還,馬某某遂報警狀告蘇某某詐騙。2020年8月末,警方通知二人到當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隨後二人均被當地警方以涉嫌高利轉貸被刑事拘留。

根據上述二人供述,他們套取上述貸款資金的目的是用於“過橋”。2013年,蘇某某擔任上述支行的副行長期間,告知馬某某很多客戶有資金需求,讓他出借款項給她給有需要的客戶用於“過橋”,每月支付1.8%利息。

2013年6月前後,蘇某某瞭解到吳某有資金需求,遂於同年8月借得馬某某50萬元,而後轉借給吳某,從中賺取利息差。

判決書顯示,另一位證人黎某的證言也顯示蘇某某在任副行長期間,通過“過橋”謀取利益或成爲常態。黎某表示,2013年,蘇某某建議黎某賣出基金,將款項投資到她處,由她將錢借給一些老闆“過橋”,承諾給其每月1.5%的利息,於是黎某將款項借給蘇某某。最多的時候,黎某出借了230萬元,後來蘇某某償還了30萬元,至今仍欠其200萬元。

副行長構成多項罪名

經過覈算,在套取銀行千萬元貸款後高利轉貸他人的整個過程中,副行長蘇某某實際獲取的違法所得約爲14.36萬元,而馬某某實際獲取的違法所得約爲102.25萬元。二人違法所得合計爲116.61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蘇某某的辯護人認爲其不構成高利轉貸罪。對此,法院方面表示,蘇某某利用馬某某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用於高利轉貸,蘇雖不具備高利轉貸的主體身份,但其通過具備高利轉貸罪主體身份的馬某倫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最終用於自己轉貸,屬於無身份者通過有身份者獲得侵犯高利轉貸罪客體的情形。

法院認爲,蘇某某作爲銀行的工作人員,以轉貸牟利爲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並將套取所得的銀行貸款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爲已分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馬某某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高利轉貸罪。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蘇某某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某某所起的作用次於被告人蘇某某,但被告人馬某某仍起主要作用,不宜區分主、從犯。同時,法院指出,蘇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實施者,當未能收回信貸資金時,未積極履行還款責任,鑑於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最後,當地法院判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處罰款77.7萬元;馬某某以高利轉貸罪獲刑1年,緩刑一年,處罰金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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