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砂船在長江流域內非法採砂,水務局罰款50萬元並沒收江砂及運砂船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寶山區水務局、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案位列其中。

2021年3月,寶山海事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華青6766”運砂船無合法運砂單據,涉嫌在長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內實施違法採砂作業。寶山區水務局對陶某某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其在長江河道上海段吳淞口10號錨地北側水域組織運砂船實施違法採砂行爲,依據長江保護法對其作出罰款50萬元並沒收江砂及運砂船舶。陶某某提起行政複議,寶山區政府作出維持的複議決定。陶某某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爲,陶某某的裝運行爲客觀上已符合《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指的與非法採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採砂行爲的構成要件。寶山區水務局系基於涉案非法採砂的貨值,參照長江委制定的細化裁量標準,在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確定處罰金額,處罰裁量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陶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這起案件系2021年3月1日長江保護法施行以來,全國首例涉長江大保護非法採砂海事行政處罰案件。爲嚴厲懲治長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採砂行爲,長江保護法加大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罰款金額,沒收違法活動船舶更是對運砂船舶經營人的精準打擊。人民法院從嚴格保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立法目的與最高準則出發,準確適用長江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讓長江保護法這一劑對症猛藥真正發揮療效;維護了行政機關對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爲的嚴厲制裁,發揮了海事司法對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爲推進長江流域綠色、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實現長江大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6月8日是聯合國確定的第十四個“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國第十五個“全國海洋宣傳日”。此次最高法發佈的10件典型案例,在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同時,彰顯了海事司法對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和維護海洋權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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