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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遊雲庭

疫情之下,京滬深等大城市都深受影響進而連累了經濟發展,筆者本來在觀望對經濟的管制是不是會有所放鬆,但看了近期出臺的更新版《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應用程序新規”),發現至少在互聯網領域,監管還是在不斷加強。下面跟大家交流一下本人的學習體會,水平有限,就說兩點,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對互聯網公司的要求維度有了躍升

原先的法律法規對互聯網公司的要求模板是:遵守法律,尊重道德,然後列舉不準做的事情。比如《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而應用程序新規則在其中又加入了全新的內容: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絡空間。更令人耳目一新的是第八條第一款: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不得生產傳播違法信息,自覺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

當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的含義是,只要應用程序內或網站裏的違規或違法內容規定時間內未被刪除的,運營者就要對此負責並被處罰,不論原因,只看有結果。這是近年來互聯網監管思路和實際操作標準,但將其堂而皇之的寫進法規裏,就意味着監管會繼續加碼。

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加入應用程序新規會使互聯網公司對違規或違法內容的注意義務非常的高,並且要從結果倒推互聯網公司對內容監管做的是不是正確。責任巨大意味着成本劇增,不僅僅是經濟成本,更是違法成本。這也意味着互聯網公司繼續要在監管壓力巨大的環境下生存,負重前行是沒法跑步前進的,所以生存下去仍是互聯網公司的第一考慮。

實名制精準度再進一步

我國的互聯網實名制是一步一步來的,2012年12月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應該是我國最早要求的實名制法律,規定:網站接入,固話、移動電話入網,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2015年3月生效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則最早提出了互聯網公司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網民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2016年8月起施行的舊版《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沿襲了相應的實名制規定。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有了新內容,除了規定網站接入,固話、移動電話入網,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還規定: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

而2022版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也加入了網絡可信身份戰略的表述,同時刪除了“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內容。具體的規定:第五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第六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註冊的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筆者的理解,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是要求較高的實名制,不僅要實名制,還要可信,要排除那些虛假註冊的僞實名。所以應用程序新規第六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爲,對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要使用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可信的認證方式,不排除雙重或多重驗證。

應用程序新規把網絡可信身份戰略首先明確使用在了應用提供者身上,規定應用商店應當對應用提供者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根據應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更精準的實名制意味着對互聯網公司更高的經營責任,而建立在更精準的實名制基礎上的,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也會提升互聯網公司的制度成本並且讓互聯網公司的經營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合規,而不是業務發展上。

最後,雖然有些失望,但生活還是要繼續。希望互聯網產業能借此契機加強內功,繼續推進合規工作,等待下一次發展機遇來臨。另外,應用程序新規有二十多條,內容都十分便於理解,大家有興趣可以自行閱讀法條。

作者: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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