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x縣衛健委委託執法的x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聯合縣衛生監督所,根據衛生監督協管上報線索,對原告管x樓家進行檢查,發現原告在x縣一間房屋內設置診療場所開展診療活動。被告認爲原告的行爲構成非醫師行醫。

於3月20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附件:物品清單。告知原告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原告提出了申辯意見,被告經覈查後,於4月9日下達了陳述和申辯意見書。4月13日,被告決定給予原告1、沒收涉案藥品;2、罰款人民幣19000元。

原告不服,於2020年4月20日向被告市衛健委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依法受理,於6月23日舉行聽證,經審查,被告市衛健委於2020年6月24日決定延期審理,後於2020年7月27日作出涉案複議決定書。

、原告觀點、原告證據

原告從事鄉村醫生工作37年,期間2005年原x縣衛生局例行檢查時發現原告執業地點與機構許可證不符,由村委會和鎮衛管辦出具情況說明後縣衛生局予以認可,原告仍按執業地點執業。原告在退休後仍由村裏通知參加縣衛健委組織的考試。

2020年3月4日,x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前往原告執業地點以原告“非法行醫”爲名,向原告送達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x衛醫證保決〔2020〕030401號)、《衛生監督意見書》(編號20200304001),拉走原告所有藥品、器械。2020年4月20日縣執法大隊以縣衛健委名義向原告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書。

自原x縣縣衛生局2005年檢查後,經鎮衛管辦、村委兩級出具情況說明並經認可後,原告至被查時仍在原處執業,有健全的協管系統爲何事隔15年才查處。且作爲承繼機關對前機關的認可行爲予以否認致使原告喪失對行政承諾的信賴保護利益。

原告至查處時並無註銷執業註冊的情形,且註銷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的應以公示爲要件,但該委從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已註銷執業註冊,更沒有依法向本村村民公告,且在作出行政行爲期間違反信息公開規定,不准許原告查詢註冊檔案。被告縣衛健委告知新證由衛管辦統一管理,仍在執業的補貼暫不發,待停止執業後再行發放。

x縣衛健委嚴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x縣衛健委執法當場有條件清點出具清單的情形下僅出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x衛醫證保決〔2020〕030401號),而在十多天後無原告在場,執法局自己的員工清點後纔出具清單,通知原告簽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三、被告觀點

原告從2019年5月24日至7月28日從事了非法診療活動,以上違法事實有門診登記簿、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名片、現場照片、視頻爲證。答辯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答辯人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罰款19000元,並沒有超出處罰範圍。

四、庭審意見

本案中,被告x縣衛健委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管x樓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非法診療。涉案罰款金額爲19000元,被告x縣衛健委未舉行聽證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要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對原告的藥品、器械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在通知原告,原告未到場的情況下,對涉案的藥品、器械進行清點,並製作清點筆錄,符合上述規範的規定,原告稱被告未當場清點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管x樓的訴訟請求。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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