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就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互聯網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案件中,一女子戶外徒步遇險後遭保險公司拒賠,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其親屬支付保險金額52.5萬元。

據北京朝陽法院披露,2019年6月,王女士通過某旅遊保險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戶外運動高風險計劃四》,保險期間爲2019年6月7日至13日,約定保險保障利益包括意外身故及殘疾保障50萬元、遺體及骨灰運送25000元等,保費爲38元。

2019年6月11日,王女士在夜間穿越臥龍保護區的緩衝區、核心區時遭遇突發大風雨雪天氣,導致不慎失足,最終墜亡。值得注意的是,該區禁止一切旅遊、徒步等活動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承保公司認爲這種違規穿越行爲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不是保險公司保障的行爲。

保險公司稱,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中已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故意作出的危險性行爲而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危險性行爲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景區或當地的警示/禁令標示;違規進入國家或當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線路或地區等。

朝陽法院認爲,保險單將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由保險公司履行提示義務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內容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故無權主張拒賠。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王女士親屬賠付保險金額52.5萬元。

隨着保險消費市場的繁榮以及公衆風險意識的增強,主動爲自己或家人購買保險產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而互聯網渠道以方便、快捷的優勢,成爲消費者主動購買保險的主要渠道。

不過,北京朝陽法院最新發布的《金融審判白皮書(2019年度-2021年度)》顯示,2019年至2021年間,在朝陽法院受理的144件涉人身保險糾紛中,有94.5%的保險合同投保方式爲互聯網投保。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涉人身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也披露,因電子投保引發的爭議在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佔比高達76.3%。

據《金融時報》記者觀察,在近年司法部門公佈的各類案件中,因保險公司拒賠引發的涉及互聯網人身險的司法糾紛案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保險免賠條款的效力問題

上述案件主審法官孫璟鈺表示,在傳統紙質投保材料轉變爲電子化投保後,投保人與保險人就投保內容的合意僅能體現在互聯網投保單、電子保單及電子保險條款中,進入訴訟的大量保險糾紛案件均反映出互聯網投保流程不規範,如對免責事項未進行提示說明、保險條款未交付

今年4月,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保險糾紛民事案件審判工作情況時也提到,當前保險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爭執點主要有免責條款範圍認定、免責條款效力認定、設定索賠前置條件條款的效力認定、保險人的明確說明提示義務、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損失認定、保險責任比例認定、保險人代位求償問題等,涉及保險合同擬定、締約、履約各環節。

因此,多地法院相關人士提出,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時要加大對免責事項的提示及明確說明力度,重視對於保險單或保險條款中具有免責性質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重視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作爲免責內容條款的提示義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方式對此類條款進行提示,勿以將相關條款內容載明在保單中作爲履行提示義務的標準。同時,對於通過定義性條款限縮理賠範圍從而產生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也建議保險人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最大限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數據顯示,2021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繼續保持平穩增長,累計實現規模保費2916.7億元,較2020年同比增長38.2%。

互聯網給保險消費者帶來了全新的產品、帶來了購買的便捷。然而,便捷背後的風險卻不容忽視,銀保監會近年接到的互聯網保險投訴量也在大幅增加。近年來,監管部門持續整治互聯網產品銷售問題,並提高互聯網保險經營准入門檻。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建議,保險公司應繼續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是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合同、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集中統一的業務平臺,完善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科學評估自身風控能力及服務能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產品,積極研發更加安全有效的締約、服務方式,有效管控風險,保障服務質量。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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