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9日訊 外匯局網站近日發佈的外匯行政處罰上海匯管罰字〔2022〕3121220101號顯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辦理收匯業務未盡職審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對該行責令改正,處人民幣55萬元的罰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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