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

文/傅碧霄

8月2日,財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金融企業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以成本管控爲中心,嚴格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對非必要費用支出應減盡減,避免鋪張浪費。

《通知》尤其指出,金融企業應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發揮工資薪酬正向激勵作用。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若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同時,金融企業還要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

《通知》還強調了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覈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金融企業還應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如果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金融企業應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金融企業要嚴格落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金融企業要按標準規範配置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國內出差、因公出國(境)按規定標準乘坐交通工具、落實住宿和餐飲標準,嚴格規範內部各級分支機構、子機構差旅、住宿、接待標準。

除了員工薪酬待遇方面的規定,《通知》還提出要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不得以無效重組等方式隱瞞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也不得通過人爲調整準備金操縱利潤,並加強不良資產覈銷和處置管理,以及境外投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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