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井鑫 北京報道

伴隨着部分大型企業集團風險的爆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風險在近兩年呈現上升態勢,而防止企業集團風險經由旗下財務公司向外部蔓延也成爲了市場關注的話題。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財務公司監管的規範作出修訂,內容包括加大對外開放、提高設立門檻、優化業務範圍、實施分級監管以及增設監管指標加強監管等。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由於此前部分企業集團通過票據等外部融資方式引發了數起風險事件,《辦法》對於企業財務公司外部融資的風險管控明顯加強,限制了股權投資、擔保、委託投資等業務,並對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具有一定風險的外延性業務實施分級監管。同時,企業集團利用財務公司違規開具無真實貿易背景票據的行爲,也將成爲監管重點。

提升市場認同

受外部宏觀大環境的影響,在部分大型企業陷入危機的同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風險也會暴露出來並形成蔓延之勢。

“由於財務公司的資質遠遠高於普通企業,財務公司承兌的票據地位與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相當。在監管鼓勵財務公司更好利用票據服務於集團成員單位的同時,其簽發的票據性質上屬於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這種屬性上的增信在實務領域成爲更容易被接受的支付結算工具。”一家財務公司人士表示。

他認爲,票據的風險在於財務公司及其背後企業集團的清償能力。一旦應該兌付的票據規模超出了企業的能力,這就說明潛在風險很大。

對於財務公司外部融資的規模,一位業內人士透露,部分財務公司通過滾動承兌票據緩解資金壓力,常見的做法是財務公司以其信用循環保證,僅憑藉保證金就能承兌大量匯票。通過不斷實現承兌、貼現、再承兌、再貼現,其信用不斷膨脹,能夠簽發超出自身資產數倍的票據。依靠短期的融資償還公司長期債務,但卻會加劇財務風險,對票據到期兌付產生影響。

該人士認爲,鑑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服務於所屬集團和產業鏈的,所以風險是能夠外溢的。“尤其是集團財務公司一旦惡意進行外部融資,那麼票據的流動會對整個市場造成一定風險。”

據他介紹,由於央企、國企及大型民營企業往往是產業鏈上的核心企業,其旗下財務公司的票據在服務實體經濟上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於各財務公司風險控制能力參差不齊,個別財務公司的風險違約事件導致了票據市場認可度降低,也阻礙了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流通。

“從提升市場認同的角度出發,對財務公司票據業務的重新規範和約束是有必要的。”該人士認爲。

實施分級監管

據瞭解,《辦法》取消了財務公司現有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並將具有一定風險外延性的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作爲財務公司須具備相關條件方可開展的專項業務,實施業務分級監管。同時,優化和新增財務公司票據業務、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

銀保監會方面稱,《辦法》縮減了財務公司“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交易、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託投資”等業務,嚴格限制財務公司的集團外融資和非核心功能業務。充分汲取破產及高風險財務公司風險教訓,堅決杜絕財務公司淪爲企業集團對外融資平臺,強調財務公司資金來源和使用均在集團內部的定位。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近年個別企業集團利用財務公司違規開具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在集團出現經營危機後財務公司承兌票據逾期的情況,《辦法》中新增了“票據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承兌匯票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兌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於資本淨額”等監管指標;將原監測指標“票據承兌餘額不得超過存放同業餘額的3倍、貸款餘額不得高於存款餘額與實收資本的80%”規範爲監管指標,要求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控制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總額,加強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