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瀟湘晨報

在杭州濱江工作的小張,前不久在房產中介的介紹下,租了公司附近一套出租房。

看房的時候,小張覺得房子無論結構面積還是採光都不錯,於是當天就和房東簽了租約。

誰知道,入住後問題多多。

“隔音效果不好,嚴重影響我休息,而且衛生間的門無法從外面關上,隔壁租戶一洗澡就導致我這套出租房像蒸桑拿一樣。”僅僅入住一天的小張,就苦惱起來。

小張立刻與房東進行協商,但結果都不理想。

房東提出更換另外的出租房,也無法實現小張想要的居住環境安靜的條件。

類似的事情同樣發生在小徐和小潔身上,兩人一起合租在濱江區一小區。入住後兩人才發現,自己居住的房間和隔壁房間原爲一個大房間,兩個房間被一面透明玻璃門隔開。

“這扇玻璃門上貼着牆紙,所以我們看房的時候並沒有注意到。”小徐解釋。

此外,小徐還發現許多“違規處”:有個廁所建在陽臺上,一套房屋搭建了六個衛生間,居住人員最多的時候同時9人共住。

“瞭解之後我們才知道這些情況構成違法分隔,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於是就重新找房子搬離了。”搬離後,她們向房東說明了搬離的原因想要協商2400元的押金歸還問題,但遭到房東的拒絕。

因與房東多次協商未果,房客小張和小徐都各自將房東訴至濱江法院。

那麼租賃違法分割的房屋,房客有權解除合同拿回押金麼?

答案是肯定的。

儘管房東與房客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但是房客依約支付了租金及押金,房東應當爲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賃房屋。出租居住房屋的,應當以一間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爲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廳)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爲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貯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房東提供的案涉房屋存在違法分隔的情形,存在缺陷,房客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故房客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綜上,近日濱江法院考慮合同約定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情形,酌情確定房東返房客剩餘租金、押金等相關費用。、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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