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因代孕所生孩子患病起訴要求退錢,法院:有過錯,不支持

湖南男子向某求子心切,與人簽訂一份“選性別、包成功”的“代孕服務”協議,總價款76萬元,協議承諾“包生健康男孩”。男嬰出生後身患系列疾病,向某隨後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上述協議無效,並返還其已支付的52萬元服務費,同時賠償其損失20萬元。

近日,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並作出一審判決,認爲上述“代孕服務”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認定無效。

法院同時認爲,原、被告在簽訂案涉合同之時均應知曉該合同系無效合同,但仍繼續簽訂並實際履行,雙方都存有過錯,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已經實際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務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張小孩因治療疾病而損失20萬元醫療費用,法院認爲,雖然該嬰兒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費用並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項下的費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嬰兒的疾病與案涉代孕行爲存在必然關聯,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務的行爲存有過錯,故對於上述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原告代理律師、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廖羣介紹,一審判決已生效。

非法代孕:籤“包生健康男孩”協議,孩子出生後引發糾紛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向某、許某均系湖南邵陽市洞口縣人。許某系湖南麟子鳳雛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股東,從事試管嬰兒、代孕輔助等生殖服務業務。

判決書顯示,向某求子心切,得知許某從事試管嬰兒、代孕輔助等生殖服務業務後,與許某聯繫。許某表示能滿足向某所有要求,並保證孩子健康。隨後,向某與許某於2020年12月3日與簽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名爲《麟子鳳雛助孕中心選性別包成功協議》。

這份“選性別、包成功”協議約定:向某指定精子、卵子供應方,代孕方由許某安排,風險由許某負責,許某保證給向某一個健康的男嬰出生,協議總價款爲76萬元,包括代孕者介紹費、醫院介紹費、試管嬰兒手續費、胚胎冷凍費、給代孕者的補償金、工資、生活費、生孩子產生的費用等所有費用。

雙方還約定了根據代孕進展分階段的付費方式,如一個月胎兒成功着牀時、三個月經確認爲男孩時、懷孕五個月時,向某分別支付許某8萬元。協議規定,向某指定的精、卵供應方的親生子女出生一週內,經親子鑑定爲向某指定的精、卵供應方的親生子女,向某必須接走,接走前向某支付許某24萬元。

協議還規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向某違約,協議終止,向某承擔所有的違約責任,已經交付給許某方的所有費用不退還;許某違約,協議終止,許某必須退還向某已經交付的所有費用,向某有權採用任何方式追繳,許某還要賠償向某10萬元。

協議簽訂後,2021年11月25日,代孕男嬰在洞口縣盛華醫院出生。經親子鑑定,向某爲男嬰生物學上的父親。此時,向某已向許某支付了52萬元。

然而,孩子出生時,洞口縣盛華醫院診斷存在羊水三度污染的情況,男嬰被轉入洞口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患有新生兒肺炎、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新生兒紅斑等疾病,後男嬰又被轉入邵陽市中心醫院,被診斷患有新生兒敗血症、腦軟化竈、胎兒和新生兒顱內出血、鎖骨骨折等。

因雙方協商未果,向某將許某起訴至法院。

向某稱,經多方瞭解得知,代孕在我國是禁止的,其與許某簽訂的協議違反了相關政策、公序良俗及法律法規的規定,於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協議無效;判決許某向其返還已支付的52萬元,並賠償其損失,暫定金額爲20萬元(實際損失以向某爲治療該小孩所花費的總費用爲準)等。

被告許某辯稱,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原告是與被告所在公司達成協議;被告已經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所有的費用也均實際產生,共750500元,另外還墊付了20萬元;雙方之間的協議並非當然無效,違反的是部門規章,不等於違反法律法規,合同是委託合同,被告是作爲第三方;原告無法按無效合同規定處理,被告無法將男嬰作爲財產返還;男嬰出生時爲健康個體,即使羊水三度污染,但與之後男嬰感染疾病關聯性無法證實。

法院判決:“代孕服務協議”無效,雙方均有過錯

洞口縣法院認爲,本案主要存在三個爭議焦點:一是許某是否爲案涉合同當事人;二是案涉合同是否爲無效合同;三是若案涉合同無效,原、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爭議點一:本案被告主體是否適格。經查,被告雖然是湖南麟子鳳雛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股東兼從業人員,但是原、被告案涉合同的乙方欄填寫了“許某”並捺指模,落款處的甲方欄亦有向某的簽名及捺印,應認定被告許某以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作出了同意合同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被告許某是本案中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

爭議點二:本案協議是否有效。本案中,協議約定被告爲原告提供試管嬰兒及代孕服務,還約定需胚胎性別檢測爲男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我國衛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爲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代孕行爲涉及代孕者的人格權益,也涉及代孕孕母和委託代孕的父母與代孕所生的子女之間親屬關係確立、撫養等法律、倫理難題。從事代孕有關的行爲與我國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相違背,該合同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應認定協議無效。

爭議點三:被告已經給付原告的費用是否應予退還。本案中,代孕小孩已出生並交付給了原告,被告確爲原告提供了服務並支出了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在簽訂案涉合同之時均應知曉該合同系無效合同,但仍繼續簽訂並實際履行,雙方都存有過錯,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已經實際支付出去的大部分服務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小孩因治療疾病而損失20萬元醫療費用,雖然該嬰兒系因案涉合同而出生,但上述費用並非由被告收取的合同項下的費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嬰兒的疾病與案涉代孕行爲存在必然關聯,且原告接受代孕服務的行爲存有過錯,故對於上述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4月12日,洞口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向某與被告許某簽訂的《麟子鳳雛助孕中心選性別包成功協議》無效;駁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代理律師、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廖羣律師介紹,一審宣判後,原告方出於種種考慮,沒有再上訴。

“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爲‘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爲商品交易的對象。從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法院一般會認定代孕合同無效。”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賈肖虎說,代孕存在巨大的風險,會導致一系列後續的法律、倫理問題,如代孕後的親子關係如何認定、代孕者的人格權益如何界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撫養等法律、倫理難題等。

賈肖虎介紹,“代孕非法”在我國是不爭的事實,但我國關於代孕的法律規定較少,直接規定禁止代孕的僅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一個部門規章。代孕活動引發的民事糾紛、刑事案件應如何界定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大量社會、道德、倫理問題應如何應對,亟需建立和健全相關立法,有法可依才能保障婦女、孩子、家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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