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不僅僅是個人的生育行爲,單親媽媽也不是簡單的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近日,爲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7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將生育保險作爲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內容,提出“完善生育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統一規範並制定完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政策,強化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險基金安全”。

關於領取生育津貼的門檻,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的相關發佈會上,有媒體提問,生育津貼的發放有地區提出了結婚證等前置條件,讓一些未結婚但已生育的女性辦理生育津貼可能存在障礙,是否考慮統一消除這些門檻?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回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國家層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沒有門檻的,而且在經辦服務清單上,關於享受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也不需要剛纔您說的那些材料。”

領取生育津貼不需要提供結婚證等材料這一做法,符合生育保險設置的初衷。生育保險原本是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兩項內容。從法律層面來講,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不論其婚否,只要按要求繳納了生育保險,就有享受相應待遇的權利。

此外,這一做法符合政府簡化審批的要求,以及提供更好生育服務的理念。近年來,國家不斷出臺政策,簡化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水平。隨着我國人口發展形勢的轉變及生育政策的不斷調整完善,我國生育審批流程也不斷完善,甚至有些地區取消了生育審批制度。不論是生育審批的簡化,還是生育津貼領取時不需提供結婚證等材料,都體現出我國落實配套生育政策、提供更優質生育服務的理念。

而保護女性生育權利和相關福利不受損害,是提供優質生育服務的重要內容。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寬容度逐步提高,未婚生育等現象也逐漸增多,這一部分人的權益不受損害也是生育服務的內容之一。領取生育津貼不需要結婚證等材料,是對未婚生育、離婚後生育等面臨特殊情況女性羣體生育權利的保護,是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體現,保障其生育服務權利不受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鼓勵生育是鼓勵政策內生育、符合社會習俗的生育。領取生育津貼無需結婚證,並不意味着鼓勵未婚生育。我們應該看到,未婚生育不僅僅是個人的生育行爲,單親媽媽也不是簡單的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更是一個社會問題。未婚生育、單親媽媽等,不僅可能對兒童健康成長帶來一系列挑戰,也可能對社會治理帶來一系列挑戰。遵從法律、遵從習俗的婚育,更是我們鼓勵的方向。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落實,既要積極鼓勵政策內生育,幫助育齡人羣實現自己的生育意願,又要做好宣傳引導,鼓勵符合法律、符合主流社會價值觀的負責任的生育。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楊勝慧(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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