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肥一位女子在社交平臺曬了自己的訂婚照後,被造謠是“8號技師”,遭遇網暴;另有一位不久前剛被保送讀研究生的浙江某大學女性畢業生,因染了粉色頭髮,被指摘“不正經”,同樣遭受網暴。網絡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有一些已導致受害人因不堪其辱而自殺的嚴重後果。

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再到現在的虛擬社會,人們的言論地、輿論場、思想域,已經從傳統的、單向的街頭、廣場、禮堂與報紙雜誌,走向了雙向的虛擬的網絡世界,其帶來的變化是深刻的。一個染了紅頭髮的女生走在街上,看不慣的人可能會在背後議論、指指點點,但這些人不會當面評判、辱罵;而一旦進入了網絡世界,一些網友就會公開地大肆品頭論足,甚至有人會以最惡毒的語言相向,這些網民既不用明察事實真相,也不用照顧當事人感受,更不用擔心自己的行爲會產生什麼後果。

網絡暴力是集體對個體道德上的審判,構成對他人的侮辱、傷害,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網暴可分爲三個層級:一是僅侷限於線上惡評、辱罵;二是升級爲人肉搜索後曝光個人信息;三是掌握實體信息後,從線上網暴轉化爲線下實暴,也就是對網絡個體進行線下的滋擾、威脅。三個層面對被網暴的當事人的危害均是巨大的。

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網暴者不追求真相,語言暴力的傳播與不明真相的轉發相伴隨,網民陷入集體無意識,“狂歡”背後的傷害和撕裂,不是他們會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對網暴必須進行規制和調整。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謠言發起者,還是實施網絡暴力的大V、網民,被以誹謗罪等定罪處罰的並不少見。

對網暴的法律規制,有《刑法》的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甚至故意殺人罪等,有《民法典》 《治安管理處罰法》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行政拘留、侵權責任。

《民法典》彰顯了對人格權的大力保護。利用網絡語言、圖片、視頻實施侮辱、誹謗行爲,故意傳播、轉發虛假或帶有侮辱他人內容的文字和圖片,已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權,受害人可請求網暴者承擔的責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侵害行爲過程中,可根據《民法典》第997條等規定,要求行爲人停止有關行爲。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95條等規定,若網絡平臺對侵權事實明知後不及時採取刪除、屏蔽等措施的,受害者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檢察院可就網絡暴力行爲提起公益訴訟。對於尚不構成犯罪的網暴行爲,行政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處以警告、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於性質嚴重的網絡暴力,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侮辱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可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之網不可謂不嚴密,但爲何網暴事件仍層出不窮?我認爲,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是對網絡空間的定位不夠清晰,未做到權責對等。網絡是要完全實體化還是繼續保持適度虛擬化,目前的定位尚不明確。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一些人做壞事不留名,而要人肉搜索一個人將其實體化,又相當容易。這使得網暴者存有極大的僥倖心理,認爲在手機、電腦屏幕背後,“按鍵”傷人,無需擔責。

二是對網絡侵權的危害性認識不夠。有些人認爲網絡是虛擬的世界,其對人的危害也是虛擬的,感覺網上罵人與面對面罵人,危害性不一樣。在網絡化生存的時代,這個觀念必須扔進歷史的垃圾桶。網絡已取代傳統的輿論場,成爲現代人蔘與公共生活、實現公共表達的主要平臺。且相比傳統輿論場,網絡的傳播力和影響力,何止千萬倍。

三是對網絡民意的分析不夠。網絡民意並不等於真實世界的民意,參與網暴事件的評論者,根本代表不了普通民意。絕大多數普通網友都不會參與評論,惡言相向,最多隻是圍觀一下。所謂網絡民意中,有多少其實是以吸流量、吸粉絲爲目的的藉機炒作,又有多少是收買網絡水軍試圖“帶節奏”的商業行爲,值得深入分析。

對追求文明表達的個體而言,避免網絡評論傷人傷己,其實就兩條:一是講證據,評論要以事實判斷爲基礎,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二是講觀點,進行價值判斷時,不以一己之快危及他人權利。

(作者系北京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發於2022.8.22總第1057期《中國新聞週刊》雜誌

雜誌標題:規制網暴:不以一己之快害他人權利

作者:王世柱

編輯:王曉霞

運營編輯:肖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