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甄素靜    每經編輯 陳夢妤    

公攤面積又惹爭議了。

8月18日,“山東青島一小區業主購房後發現公攤面積佔比高達46%”衝上熱搜,隨後的8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一則對《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答覆迅速出圈,答覆稱,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爲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不過8月31日,據媒體報道,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房地產市場處有關負責人對此回應,“住建廳網站上登的是一個上報住建部的建議,部分媒體有過度解讀之嫌”。

9月1日,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採訪時分析,當下公攤面積常常引起爭議糾紛,是因爲老百姓對公攤面積規則不太清楚,如包含什麼內容、計算規則,以及開發商在其中的可決策空間。

公攤面積對定價結果影響不大

據法制日報《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僅61平方米》,購房者購買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

事實上,公攤面積被詬病,除了面積大小外,還多因其規則不透明,以及各方在其中寬泛的操作空間。2001年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公用建築面積共同組成。具體來說: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臺建築面積。

而公用建築面積一般由以下兩部分組成: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爲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李宇嘉認爲,當前公攤面積對房價影響並不是特別大,因爲購房者在買房時肯定是包括兩部分的,即專有面積和公攤面積,包括牆體、電梯井、樓道、過道等等公共空間,購房者也必須付費。

“按照當下土地出讓規則,開發商拿地時,實際是整個居住部分和公共配套的部分,所以對定價最後結果影響不是很大。”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採訪時也表示,若改革公攤面積制度,則需要修改配套制度、明確概念和計價方式、做好宣傳和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這方面是有壓力和難度的。

官方層面首次回應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網站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王鳳華委員《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答覆,委員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爲計價依據,對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爲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答覆指出,目前,全國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築面積爲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瞭解,也不能直觀的瞭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項目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爲計價依據,對防止出現公攤面積無序增加,減少購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關於公攤面積取消與否,業內爭議不一。

有觀點認爲,多半不會通過。現在各種稅費是按照建面收取的,建築面積如果不作爲房屋交易中的標準計量方法,難道提高費率?以前買了房子的怎麼辦?兩三年前買了房子還沒有辦不動產證的怎麼算?

還有觀點認爲,取消公攤面積,虧的是購房者,因爲期房制度沒有改變,購房者盯着房子公攤,還要警惕不合理促銷背後的交房風險。

不過嚴躍進認爲,此次內蒙古對於公攤面積制度的存廢提出了正面回應,具有積極意義。這是目前官方層面對於公攤面積這個熱門話題的首次回應,勢必使得過去民間討論較多的問題更受政府層面關注,對於保障購房者權益等具有積極作用。

李宇嘉補充說,立法目的出發點是不錯的,維護購房者權益,讓購房者明晰購房面積包括專有面積和共有面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攤面積。同時明晰公攤面積包含什麼內容,在規劃、預售等環節,明確告知購房者,更重要的是信息透明和公開,讓購房者也能消費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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