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大河財立方

【大河財立方消息】9月22日消息,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披露《洛陽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提出:

商轉公貸款採取先還後貸的方式予以辦理。即已辦理商貸的職工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經中心同意後,職工以自籌資金還清商貸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中心再發放商轉公貸款。

申請商轉公貸款應符合洛陽市現行的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同時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須爲商貸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應爲本套住房共有產權人)。

(二)借款申請人的商貸尚未還清。

(三)所購住房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所購住房僅爲原商貸銀行設定抵押權登記且未設定其他抵押事項。

當洛陽市公積金貸款個貸率連續三個月低於 85%(含)時,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個貸率連續三個月高於 95%(含)時,暫停商轉公貸款業務。

商轉公貸款額度按洛陽市現行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式計算且申請額度不得超出商貸剩餘本金(取千元以上整數)。

附:洛陽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保障職能作用,減輕繳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生活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貸)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商貸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向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將尚未結清且已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商貸轉爲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商貸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爲抵押而向銀行申請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包含住房公積金和商業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

第五條商轉公貸款採取先還後貸的方式予以辦理。即已辦理商貸的職工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經中心同意後,職工以自籌資金還清商貸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中心再發放商轉公貸款。

第六條當我市公積金貸款個貸率連續三個月低於 85%(含)時,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個貸率連續三個月高於 95%(含)時,暫停商轉公貸款業務。當上級公積金政策發生調整或我市房地產市場形勢發生變化,中心可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指導和授權下,適時開展和暫停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七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應符合我市現行的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同時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須爲商貸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應爲本套住房共有產權人)。

(二)借款申請人的商貸尚未還清。

(三)所購住房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所購住房僅爲原商貸銀行設定抵押權登記且未設定其他抵押事項。

第八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按我市現行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式計算且申請額度不得超出商貸剩餘本金(取千元以上整數)。

第九條商轉公貸款期限按我市現行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且商貸已還款期限與商轉公貸款期限之和商品房不得超過 30 年,二手房不得超過 20 年。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人(含配偶)提出商轉公申請,並如實提交如下資料:身份證、戶口薄、婚姻證明、還款銀行卡(I 類儲蓄卡)、個人信用報告(詳細版)、《商業性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近一年的還款明細(還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還款明細)。

(二)審查審覈。受理人員按照要求對貸款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受理政策的貸款申請,受理人員提出初審意見,並提交審覈人員複審,審覈人員按照要求對貸款申請進行復核。對於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補正方式,並將申請予以退回。

(三)結清商貸、註銷抵押。審覈通過的,借款申請人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商貸提前結清手續和抵押注銷手續,並持商貸結清有效憑證和抵押注銷手續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審批。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原申請手續作廢。

(四)簽訂借款合同。審批通過的,簽訂《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

(五)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發放貸款。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3 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發放至收款賬戶。

第十一條商轉公貸款業務應當實行額度管理的原則予以開展。具體額度爲:每年年初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的 30%份額均分至每月,按月進行業務受理,當月額度使用完畢後,輪侯至下月受理;當月額度節餘資金,自動順延至下月累計使用。當個貸率連續三個月低於 85%(含)或資金充足時,中心可視情取調整或消額度管理。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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