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彈窗廣告入侵車聯網,法律法規當及時補位

近日,有媒體報道重慶一位女士在駕駛大衆ID.6 CROZZ純電車過程中車內屏幕跳出一條彈窗廣告,內容爲“推薦購車有好禮!單車成交至高可獲12000積分,即日起至9月30日!”這條廣告覆蓋了半個屏幕,遮擋了導航信息,給車主帶來了不好的駕駛體驗。

對此,相關廠家客服回應稱,“如果車主不願意接收相關信息,我們將不再推送相關信息給車主。”對於今後是否還會推送彈窗廣告的疑問,客服稱:“從現在情況看,活動後臺顯示已全部停止(推送)。目前還不太清楚今後是否再次推送彈窗,如果車主今後再接到彈窗廣告信息,可再次致電。”至於如何關閉中控屏彈窗廣告推送功能的問題,客服表示:“目前還不清楚。”

汽車彈窗廣告悄然出現,隨着車聯網的普及,很多車輛具備了通信功能,可以接收到各類信息。智能網聯汽車也逐漸成爲一個全新的互聯網終端入口,車商、APP開發者、電信運營等多個領域的企業摩拳擦掌,想在智能車聯網上覆刻當年智能手機的成功經驗,比如將彈窗廣告移植到智能網聯車上。然而很顯然智能網聯車和智能手機並不相同,智能網聯車對安全有着更高的追求,而彈窗廣告對智能網聯車的安全行駛構成威脅。

彈窗信息方面的立法正在逐漸完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在9月30日開始實施。單從重慶女士遇到的情況看,對照《規定》,這條小小的彈窗廣告本身就存在若干條合規風險。

首先,《規定》中要求商家“以服務協議等明確告知用戶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具體形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也就是發佈彈窗廣告是需要用戶知情和同意授權,彈窗廣告並不能隨意發送。

其次,《規定》中要求商家在發佈彈窗廣告的時候要註明“廣告”字樣,並要附帶廣告發布者信息,保留投訴渠道。這些規則是爲了明確彈窗廣告、信息的責任人,防止詐騙、非法信息藉由彈窗大行其道,也防止商家逃避信息內容發佈責任。

最後,《規定》要求彈窗廣告不得惡意引流跳轉鏈接,事件中廣告彈窗出現了兩個按鈕,分別是“查看”和“退出”,其中“查看”按鈕對應跳轉鏈接,鏈接存在惡意引流的嫌疑。

綜上,《規定》的確對彈窗廣告做了很多規範,但《規定》本身並未單獨考慮車載彈窗廣告的特殊性。車輛彈窗信息主要是危害車輛駕駛的安全性,比如彈窗廣告可能分散駕駛員注意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比如彈窗較多會導致車載系統響應變慢甚至死機,比如車載彈窗廣告遮擋屏幕的關鍵信息,比如車載彈窗廣告中嵌入非法鏈接,導致車載系統死機崩潰。所以,針對智能車聯網的發展,道路交通法規需要同步跟進,補足短板,制定專門法規以適應智能車聯網產業發展。

車載彈窗廣告有一定特殊性,所以要針對車載彈窗系統進行規範,個人認爲以下幾個方面急需法規補位:

其一、要明確誰可以在車載系統中投放彈窗信息、廣告。想在車載系統中嵌入彈窗信息的企業很多。車企、車載操作系統供應商、APP開發商、電信服務運營商等等都有可能嵌入彈窗信息,少部分車載APP和智能手機APP實際上是通用的,但介於車載系統對於安全性的要求,通用APP存在安全隱患。所以要對彈窗信息發佈方進行必要的安全性審覈,針對車載系統安全穩定的要求對APP進行安全優化。要儘可能地減少車載系統的信息彈窗,讓車載系統更流暢。於此同時,要限制車載系統的APP下載種類,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APP不應該在車載系統的應用商城中出現。

其二、要明確車載系統信息彈窗顯示的模式。遮擋半個屏幕的彈窗廣告、信息是要避免的,智能車聯網處於發展階段,未來汽車接收信息將是技術發展的必然,車載系統中信息彈窗肯定會有,所以可以通過用法規的方式,規定車載彈窗信息的顯示方式,比如信息彈窗只佔屏幕的一小部分,比如信息彈窗以導航信息條的方式顯示在頂端和底端,避免遮擋屏幕關鍵信息。實際上智能手機當前在信息彈窗、信息通知上都有比較完善的解決方案。只不過由於車載系統對安全的特殊要求,這方面彈窗信息的顯示方式需要通過法規或者行業標準規範來約束。

其三、要追究車載彈窗信息、廣告發布方責任。萬一因爲車載彈窗造成了交通事故,彈窗信息發佈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彈窗導致車載操作系統卡頓從而導致交通事故,彈窗信息發佈者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再者,彈窗信息發佈責任也涉及車輛保險,當彈窗信息導致交通事故的時候,保險定損又如何來確定?保險公司、彈窗信息發佈方、車主之間各自承擔多少責任?

總之,用戶應該對彈窗廣告具有知情權、同意權,且彈窗廣告不能妨害車輛的駕駛安全。車載系統對安全性有較高的要求,故而對待車載應用、網頁鏈接、彈窗廣告等多個方面都要有專門的法規來進行規範,既要有行業協會的標準來規範,也要有公安交管部門的規章制度來規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應該在車載彈窗廣告領域及時補位,過去車輛並非智能操作系統,此類問題並不普遍,而隨着智能車聯網的發展,未來類似的問題將越來越多,此時,法規紅線是降低安全風險的核心關鍵所在。

文/盤和林(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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