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民宿老闆張明(化名)沒有想到,自己在一網絡平臺開個民宿還打了場官司。

因疫情防控需要,兩名房客採取“無接觸入住”方式入住了張明的民宿。退房後,張明才發現屋內物品損壞。在找不到房客的情況下,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Z公司運營一家民宿平臺,爲擁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東及有使用需求的房客提供在線發佈、瀏覽房屋信息及使用規則,並進行在線交易的服務。張明是這家民宿平臺的註冊房東,他通過平臺發佈了房屋信息與使用規則,內容包括“在線收取押金”“預定成功後您將收到自助入住指引及詳細的注意事項,請嚴格遵守,違規將扣除押金”“不允許攜帶寵物”等。

2020年5月3日,兩名房客通過某民宿平臺預定涉案房屋併入住。由於疫情防控需要,民宿爲“無接觸入住”方式,房客全程與老闆張明無接觸。次日房客退房後,張明才發現,房客違反要求攜帶寵物入住且造成房屋損壞。由於房客是民宿平臺認定的免押金用戶,張明決定尋找保險救濟並聯系民宿平臺客服要求賠償。

在無法聯繫到房客的情況下,張明向民宿平臺爲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並獲得了1364.32元的財產損失賠付。

此後,張明聯繫民宿平臺,要求平臺賠償其房屋損失。由於其未向平臺提供充足的受損證據且已經得到保險賠償,平臺拒絕了其賠償要求。張明遂將平臺運營方Z公司起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民宿平臺與註冊房東之間簽訂的《房東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效力問題成爲爭議焦點之一。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協議》規定了押金規則,包括押金收取及賠付規則、部分用戶免押金規則以及免押金訂單的房東救濟規則。對於免押金且無保險的訂單,民宿平臺設定了最高上限爲1000元的先行賠付規則,並對“每張訂單最高賠付1000元”進行了加粗提醒。法院認爲,該條款清晰明確不存在導致誤解的情形。

協議還規定,房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押金以及收取金額,作爲房屋遭受損失時的賠付款,平臺可以根據平臺信用評級決定對部分用戶適用免除押金規則,同時還規定了適用免押金規則訂單的房東救濟措施,即發生損害時以平臺爲房東購買的保險作爲賠付,若未投保,則由平臺對房東進行先行賠付,賠付最高額不超過1000元。

對此,法院認爲,根據協議的規定,平臺對於免除押金的訂單,向房東提供了兩項保障措施,一爲保險保障,二爲最高額爲1000元的先行賠付保障。由此可見,被告平臺在用戶協議中所規定的押金規則,屬於被告在權衡、尊重各方利益後所實施的自主經營事項,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

對於原告在已獲保險賠償的基礎上,能否要求平臺再賠償損失的爭議,法院表示,依據《協議》中的押金規則,對於免押金訂單,發生房屋損害時,應首先以保險作爲救濟。此案中被告依據約定爲原告的房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損害發生後,原告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並獲得了1364.32元的賠付金額,該金額是保險公司認證的與原告損失相符合的賠償額。根據《協議》規則,在獲得保險理賠後,原告無權再要求平臺先行賠付。此外,無論是押金、保險或是平臺先行賠付,其作用均是爲房東的房屋及物品安全進行保證,根據服務協議,三者事實上應爲擇一適用的關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認爲,當前,市場中湧現大量撮合雙方、多方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在提供交易信息、交易機會及交易場所的同時,這些平臺也承擔着維護平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平臺義務,這也決定了各個平臺既有義務也有權利依據自身經營需要而制定相應的平臺內部規則,“房屋押金實質上是一種租賃保證金,用以確保房客按照約定使用房屋,並在損害發生時抵扣損失賠償,而房屋保險以及平臺先行賠付,實際上也是對房屋及物品安全所設置的保障措施,因此三者在適用上具有同等效果,在事實上爲擇一適用的關係。故而,平臺在提供房屋保險及先行賠付保障的前提下,對部分用戶適用免押金規則,是平臺在充分考慮房東、房客等用戶權益以及自身經營需要後所行使自主經營權的體現”。

封瑜表示,在當前疫情背景下,爲保障房東、房客及社會公衆的身體健康安全,各民宿平臺鼓勵房東推出“無接觸房源”值得肯定。但這種無接觸入住的方式可能會導致房東難以確認房客的入住狀態及對入住規則的遵守情況,因此在要求房東自身提高注意義務的同時,各平臺也應以更加明確的方式提示房客遵守相應的入住規則,並儘可能地爲房東提供保險、先行賠付等保障措施,以平衡各方利益,促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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