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文旅之聲

爲加強網絡文化市場管理,規範網絡表演秩序,2021年我部印發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同時,明確《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後的18個月緩衝期內取得經營資質,緩衝期內無經營資質不視爲違反《辦法》相關規定。

鑑於2022年全國多地出現散發疫情,結合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情況,經研究決定,將《辦法》政策緩衝期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2022年10月10日

編輯:劉聰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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