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德華/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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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屬於勞動關係,諸如網約車司機等網約工在工傷認定上往往陷入困境。此外,當網約車司機猝死或者出現重大疾病後,一些網約車平臺會以司機是否在接單服務過程中作爲賠償依據。然而,對於“在不在服務時間”,司機和平臺方往往存在爭議。

9月30日凌晨,廣州一名網約車司機在某快速幹線疑似突發疾病死亡。10月7日,深圳的網約車司機羣內,寶安機場一名網約車司機發病倒在車內的視頻被不少人轉發。

每次刷到這樣的新聞,都會讓同爲網約車司機的董利民心頭一緊。

董利民在北京從事網約車司機工作至今已3年多,他越來越感覺自己的身體每況愈下。當圈子裏盛傳有人拉夜車後猝死的消息,他都會不禁想到,如果這樣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算不算工傷?找誰理賠?

接單運營中猝死爲何難認工傷

2021年5月4日,雲南昆明的網約車司機夏師傅在接單運營時突發身體不適猝死。夏師傅每週的工作時長達60~70小時。儘管他是在送乘客過程中突發疾病後死亡,但事後網約車公司回覆其家屬,夏師傅簽署的是《承攬服務協議》,他和公司不屬於勞動關係,因此不在工傷範圍。

由於不屬於勞動關係,諸如網約車司機等網約工在工傷認定上往往陷入困境。

2018年,某網約車平臺代駕司機王先生在湖南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後,家屬只得到意外身故保險1萬元的賠償。王先生妻子認爲,丈夫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網約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平臺湖南分公司一位負責人則表示,代駕司機和平臺只是居間服務關係,平臺無須賠償。

在2021年底全國總工會發布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關係確認爭議10大典型案例中,有一則案例闡明瞭確認勞動關係對認定工傷的重要性。

劉某某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約車平臺註冊,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平臺《專快車服務協議》約定公司與所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司機僅存在掛靠合作關係。劉某某在其駕駛的註冊車輛內突發疾病死亡,其親屬爲認定工傷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劉某某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後訴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確認勞動關係。

第五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董梅對此認爲,科技公司要求司機統一着裝、按時刷臉報到、接受培訓、服務被投訴受處罰等,是保證服務質量的必要規範,不足以認定其對司機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劉某某可自主登錄平臺接單,工作完全自行安排,所得報酬由自主選擇的接單量確定,難以認定其與科技公司存在經濟和人身從屬性。

在不在“服務時間”該怎麼算

除了“不屬於勞動關係”成網約車司機工傷認定“梗阻”,什麼情況下屬於“因工出事故”,往往引發紛爭。當網約車司機猝死或者出現重大疾病後,一些網約車平臺會以司機是否在接單服務過程中作爲賠償依據。如果司機是在下線休息時出事,平臺多會以“不在服務時間內”爲由拒絕賠償。

2021年10月,網約車司機高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結束訂單後,突發疾病倒地。當高某家屬向平臺申請工傷賠償時,平臺以不在服務時間內爲由拒絕了家屬的賠償申請。同月,山東青島的一名網約車司機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後,突發腦溢血倒地昏迷。因該司機已經把乘客送到了目的地結束了訂單,平臺同樣以“不在服務時間”爲由,拒絕提供任何補償。

令董利民困惑的是,對於網約車司機來說,“在服務時間”“工作時間”該怎麼算?

以董利民爲例,爲了能多賺錢,他基本上每天從早上8點開始接單到次日兩三點,除了中間喫飯和補覺時間,自己其實每天工作時間長達十七八個小時。“平臺如果僅僅把從軟件上接到訂單開始,到送乘客到達目的地結束這段時間看作是工作時間,那明顯是不合理的。”他說。

“公司有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五險。”李偉潔是銀建出租汽車公司的一名出租車司機,開出租車20多年。談到工傷認定和賠償問題,她說,在傳統的出租車行業工傷認定更順暢,自己和同事很少有是否在“接單時間”這樣的困擾。“遇到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上報後按流程走就行了,基本上能應賠盡賠。”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向記者表示,一些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與平臺、機構間並不屬於傳統的勞動關係,而是勞務或承攬關係。“在短期內相關法律制度不做較大修改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靈活運用商業保險等方式加強對新型職業羣體的保護。”

留好平臺派單接單信息很重要

網約車司機在非工作場合發生意外,要認定工傷則更加困難。

老徐是西安某網約車公司專車司機,2015年3月入職,簽訂了勞動合同。2016年12月11日6時許,老徐起牀後洗漱穿戴準備出門上班,突然在沙發上昏迷。6時30分,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確認老徐已經死亡。

經人社部門調查覈實,2016年12月10日,老徐除下午短暫休息外,上午9時18分至19時50分都在正常工作。19時30分,其通過手機平臺向組長反映身體不適時正是工作時間。當日19時10分,老徐完成最後一單載客任務,之後一直處於等待平臺派單狀態,其間發病正是在工作崗位上。根據醫療資料記載,老徐的死亡原因爲心源性猝死,死亡時間爲2016年12月11日6時30分,此時距前一天老徐發病過去了11個小時,不足48小時。

最終,人社部門認爲,老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並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新就業形態比較複雜,確定從業者與平臺或單位是什麼法律關係很關鍵。”在上海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石先廣看來,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當納入職業傷害的範疇。此外,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一般應遵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但是,由於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不像傳統的那麼固定,其‘三工’要素存在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在認定時也應考慮實際情況。”石先廣說。

2021年,廣東省三部門印發辦法,將包括網約車、外賣、快遞等在內的8類特定行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浙江省衢州市人社局等三部門出臺了《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行辦法》,其中規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充分發揮平臺的用工主體作用,將平臺的派單、接單記錄作爲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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