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事涉2017、2016年償付能力報告 監管通報五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真實問題

財聯社11月3日訊(記者 王宏)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近日向業內下發了《關於5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涉及誠泰財險、國華人壽、中華聯合財險、珠江人壽、弘康人壽在2016年到2017年間發生的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

《通報》還指出,上述公司的違規行爲導致公司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不利於風險防控。各保險機構應引以爲戒,不斷加強償付能力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編 制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確,持續提升償付能力工作質效。

未按規定計提資本

《通報》指出,誠泰財險和國華人壽均存在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的問題。

2017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誠泰財險對車險業務、部分私募基金、部分企業債等共少計提最低資本2989.67萬元。具體包括,違規對部分私募基金穿透計量,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691.64萬元;部分企業債少計提最低資本199.6萬元;對部分資產管理產品未按規定進行穿透,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300. 84萬元等。

國華人壽也存在未按規定計提最低資本的問題,在2017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國華人壽對部分信託計劃、重大疾病保險等少計提最低資本16878. 19萬元。具體包括,部分信託計劃使用評級信息有誤,少計提最低資本14178.19萬元;部分重疾保險業務未計提疾病風險最低資本,導致少計提最低資本約2700萬元。

準備金評估、合同負債評估不合規

《通報》指出,誠泰財險存在準備金評估不合規問題,國華人壽存在壽險合同負債評估不合規的問題。

誠泰財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採用的監管費率假設不符合監管規定,違反了《中國保監會 關於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9號)第二條規定。此外,誠泰財險對部分非車險業務,未按規定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

國華人壽評估2017 年第4季度的壽險保險合同負債時,死亡率假設、退保率假設直接使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和自身的退保率數據,未與監管規定的下限進行比較取大,導致少計提壽險保險合同負債約3300萬元。

不動產項目計算錯誤造成償付能力充足率虛增

《通報》指出,珠江人壽2017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投資性不動產物權”項下列報的6個不動產項目,並非公司直接持有的不動產,公司實際承擔信用風險,不應計算房地產價格風險最低資本,導致少計最低資本32127.29萬元。2016年1季度至2017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廣東珠江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等4個未上市股權項目,2017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錯誤計算權益價格風險最低資本。

珠江人壽上述6個不動產項目的最低資本計算錯誤造成償付能力充足率虛增,4個未上市股權項目計算錯誤造成充足率虛減,考慮兩者的抵消影響,2017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最低資本少計18267. 19萬元。

資管產品錯誤適用導致最低資本少計

《通報》指出,弘康人壽2016年第4季度、2017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部分資產管理產品錯誤適用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產品風險因子,最低資本分別少計415萬元、420萬元,違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規定。

理財產品修正久期計算錯誤

《通報》指出,2017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中華聯合財險持有的部分理財產品修正久期計算錯誤,少計利差風險最低資本112.6萬元;部分再保險資產涉及的5家境內非獨立法人交易對手的特徵因子使用錯誤,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少計8. 49 萬元;部分可轉換債未計量最低資本,導致少計最低資本4.51萬元。上述行爲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此外,中華聯合財險在2016年4季度和2017年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將部分質押的定期存款確認爲認可資產,且未計算信用風險最低資本,少計最低資本645.57萬元,多計認可資產3485.9萬元,違反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十一條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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