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楊晴

“雙十一”來臨,消費者紛紛準備“剁手”。海淀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在興奮消費之前,對於常見的三類風險,還是要留個心眼,以免產生糾紛。這三類風險是:定金不退、價格欺詐、實物不符。

交完定金後悔了 定金不能退

小劉在小灰鴨網絡旗艦店看中了一款原價爲1500元的羽絨服,在“雙十一”活動期間,這件商品價格降至969元,但消費者需先在11月1日前支付定金120元,在11月1日0時後支付尾款纔可享受折扣價格。選擇了合適的顏色和尺碼後,小劉支付了定金,暫未支付尾款。

第二天,小劉在其他店鋪看中了更心儀的款式,便想將這件已經支付了定金的羽絨服退掉。然而,店鋪拒絕了她的退定金申請,理由是根據平臺預售協議,支付定金後因消費者自身原因導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申請退款的,定金均不退還。

之後,小劉又向該網絡電商平臺客服投訴,卻得到了相同的回覆。

小劉訴至法院,提出商品展示頁清清楚楚寫着“7天無理由退換貨”,店家還沒發貨,就應該爲自己辦理退款。

然而,法院判決也沒有支持小劉的訴請,因爲在這筆訂單中,雙方明確約定了小劉支付的120元屬於定金,且支付頁面有顯著的預售協議提示,告知其定金不退的規則。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預付商品定金要理性 避免衝動消費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官介紹,在“定金+尾款”形式的網絡購物合同中,如買家交完定金反悔了,不履行支付尾款債務或者取消訂單的,是無權要求店家返還定金的;如果賣家存在遲延發貨、尾款價格上漲等違約行爲的,則需雙倍返還買家定金。同時,部分網絡購物平臺的預售規則中約定“支付尾款後若退款的,則定金可退”。根據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如存在平臺協議條款明確規定或消費者與商家溝通一致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在支付完尾款後主張商家返還全部貨款。

法官提醒消費者,預付商品定金要理性,避免衝動消費,同時應閱讀平臺的預售定金協議,明確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防止草率付款卻沒有“後悔藥”。

遭遇價格欺詐 可提三倍賠償

雖然年年提醒,但商家價格欺詐套路,仍然屢禁不止,各種“指導價”“專櫃價”“吊牌價”等層出不窮。

去年“雙十一”期間,科靈電腦旗艦店售賣的兩款電腦分別在商品購買鏈接中宣傳價格如下:“科靈臺式遊戲機特別版”原價12999元,促銷價11499元,“科靈便攜辦公超輕薄筆記本”原價8599元,促銷價7999元,兩款電腦促銷價格旁邊均有“限時秒殺”和倒計時的字樣。

當天,君君以11499和7999的價格各買了一臺,君君下單後店鋪經營者科靈電腦公司依約發貨,君君也按時簽收貨物。幾日後,“雙十一”促銷已過,君君再次查看該商品時,發現商家依舊以11499和7999的標價出售電腦,價格旁邊無任何優惠字樣。

君君認爲商家存在價格違法行爲,遂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相關行政單位對君君的舉報作出處理,經查明“科靈臺式遊戲機特別版”在“雙十一”促銷期前的成交價格爲12099元,“科靈便攜辦公超輕薄筆記本” 在“雙十一”促銷期前的成交價格爲8399元,與其在“雙十一”促銷期間標明的原價不符,認定科靈電腦公司的標價行爲屬於“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爲,責令科靈電腦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爲,處以警告並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君君認爲科靈電腦公司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三倍賠償。

庭審中,科靈電腦公司辯稱,商品鏈接中“價格說明”部分已註明:商品原價指商品的專櫃價、吊牌價、正品零售價、廠家指導價或該商品的曾經展示過的銷售價等,促銷價格指商品的實時參考標價,具體成交價格最終以訂單結算頁價格爲準。

法院審理認爲,君君通過網絡在科靈電腦公司處購買商品,雙方建立了網絡購物合同關係。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科靈電腦公司在銷售涉案電腦時涉嫌價格欺詐,科靈電腦公司雖稱其在網站頁面作出價格說明,但不足以否定其存在價格欺詐行爲的事實。科靈電腦公司具有利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故意,足以使君君陷入錯誤認識。據此,法院支持了君君請求被告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參與促銷活動 應提前關注產品價格趨勢

價格欺詐是指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爲。根據我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於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7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於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

法官提醒消費者,參與網購促銷活動時,可以提前關注產品的價格趨勢,貨比三家,避免被不法商家誤導,明明花了“大價錢”還以爲自己“買划算”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

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如遭遇價格欺詐,可以參考上述案件中君君的做法,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實物不符 商家要承擔“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

爲了招徠消費者,很多商家在“雙十一”期間增加廣告投入,不少廣告詞更是通過誇張、吹噓等手段吸引眼球,造成商品宣傳與實物不符。

小陳在某電商品臺看到一款牙膏推廣廣告: “這是一款不一般的牙膏!適用於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齦腫痛、牙齦出血、口腔異味(口臭)等……”飽受蛀牙困擾的小陳趁着優惠,立刻下單購買了三支牙膏,支付貨款177元。

可收到貨物後,小陳發現,該牙膏產品歸類爲化妝品,不具備藥品及醫療器械資質,與商家宣稱的治療功效嚴重不符。

小陳訴至法院,要求該網店的經營者淨寶公司給付3倍賠償金531元。

庭審中,淨寶公司辯稱,從未在商品頁面宣稱該口腔膏屬於藥品,且該口腔膏對廣告語中提到的口腔症狀確有一定的緩解作用,公司不構成欺詐。

法院審理後認爲,淨寶公司作爲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淨寶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過程中,明知涉案商品不屬於藥品或醫療器械的範疇,卻在宣傳頁面中宣稱“適用於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齦腫痛、牙齦出血、口腔異味(口臭)等”,其行爲違反了廣告法中的禁止性規定,虛假宣傳涉案商品具備疾病治療功能,誤導小陳做出下單購買的錯誤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最終判決淨寶公司給付小陳賠償金531元。

法官提醒:不要盲目相信廣告 提防“貨不對版”

法官表示,對於商家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爲,消費者有監督的權利,如果發現網購的商品到貨後存在“貨不對版”、不具備商家宣傳的功效等情況時,可以主動向市場監督部門投訴。商家因發佈虛假廣告構成欺詐的,消費者還可以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法官特別提醒,要注意類似“保健品”等商品廣告,這是近年來商品與宣傳不符的“重災區”。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因此,看到相關廣告,消費者要提高警惕,避免上當。

(文中人物、公司、店鋪、品牌均爲化名)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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