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 見習記者李晶晶 廣州報道

金融支持房地產政策陸續出臺,繼銀行業後保險業也加碼支持。

近日,安徽省住建廳研究制定了《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積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探索引進第三方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對住宅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質量評估和監管。

這是繼去年10月昆明市住建局發佈《昆明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今年3月寧波市住建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後,又一地政府部門宣佈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試點。

據瞭解,目前住宅工程質量相關保險,實踐得較多的仍爲IDI模式(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我國對於IDI模式的嘗試,主要是從2012年開始,從國外引入IDI成熟模式,並率先於上海展開試點。隨後這十年間,陸陸續續也有地方政府部門跟進試點,推動IDI模式在我國的推廣落地。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超14個省市試點IDI保險制度。以一線城市的發展經驗來看,IDI作爲新建住宅的“醫保”,對於保證住宅質量有一定推動作用。在廣州,自2020年推動IDI制度試點以來,截至目前,該市住宅工程潛在質量缺陷保險投保項目數已達118個,保費總額8億,爲逾30萬戶住宅業主提供質量保障,已取得一定的階段性成果。

不過,相對於在廣州的快速發展,IDI保險目前在其他地市的發展,就沒有預期的快速,市場積極性不高。對此,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實際在落地過程中,房企開放商由於資金壓力增大,可能對投保IDI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在這方面可能需要地方政府部門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來確保執行。

多地出臺政策,推動以IDI爲主的住房工程質量保險試點

保險業支持房地產政策也在加碼,多地政府部門出臺相關扶持政策。

其中,安徽省住建廳於近日研究制定了《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衆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積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IDI),探索引進第三方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對住宅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質量評估和監管。另外,積極探索物業維修保險、幕牆質量保險、屋面防水質量保險等專項保險,發揮保險機構專業化優勢、解決住宅工程質量問題。

這是繼去年10月昆明市住建局發佈《昆明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今年3月寧波市住建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措施》,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落地後,又一地方政府部門宣佈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相關制度的試點和落地工作。

所謂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記者瞭解到,目前在我國實踐得較多的仍爲IDI保險模式(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我國對於IDI模式的探索,實際上從2012年開始。2012年,我國從國外引入IDI模式,並率先於上海展開試點,隨後十年間,有不少省市陸續相關政策,推動了IDI保險在我國的落地和推廣。

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IDI保險模式已在我國超14個省市開展試點。其中在廣州,政府已於2019年和2020年分別下發IDI保險的試點方案和暫行辦法,並於2021年進一步下發了實施細則,推動了IDI保險在工程質量風險領域的補償機制的試點和完善,爲在其他省市推動試點形成有效示範。

部分城市先行,IDI保險在廣州成爲新建住宅基本“醫保”

據廣州市住建局於2021年初發布的《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IDI保險制度,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範圍主要分爲主險、必選附加險和可選附加險三類。

其中主險保障範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以及保溫和防水工程;必選附加險保障範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建築給水排水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以及建築電氣工程;可選附加險保障範圍包括智能建築工程、建築節能工程以及電梯工程。

《實施細則》明確,自2021年12月24日起,在廣州市行政區新建的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在內的住宅工程,都必須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其中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新建住宅工程都必須投保主險和必選附加險,而可選附加險則可以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共同協商確定。

根據《實施細則》,IDI模式將採取共保體模式共同承保,承保的保險公司不少於3家,包括1家主承保公司和不少於2家的從保公司。與此同時,《實施細則》還要求主承保公司還選擇符合條件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管理機構,即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介入,確保住宅工程建設階段的質量管控和風險管控。

IDI保險的保單期限包括工程建設期、缺陷責任期和保險責任期三個階段。其中工程建設期自保單生效日開始算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長達10-15年。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算起,期限爲2年。缺陷責任期內,若工程質量發現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然後就是保險責任期,保險責任期自缺陷責任期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保險責任期內,若業主發現住宅存在牆體開裂、漏水等質量缺陷,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由保險公司負責質量缺陷的維修或賠付,履行賠償義務後,保險公司有權對負有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應予配合。

通過一整套全流程的風險管控和補償機制,IDI保險承擔起新建住宅基本“醫保”的義務,爲廣州新建住宅工程質量編織起有效的保險防護網。

據廣州市住建局今年9月披露的數據,自2020年底開始試點以來,截至目前,廣州市住宅工程潛在質量缺陷保險投保項目數已達118個,保費總額8億,已爲逾30萬戶住宅業主提供質量保障。廣州已成爲全國第二大住宅工程保險市場。

市場推廣緩慢,業內建議政府可考慮強制性措施推動投保

不過,相對於在廣州的快速發展,IDI保險在其他地市的發展,就沒有預期的快速,市場積極性也相對較低。

據在多地IDI試點均有參與承保的人保財險相關業務人士透露,由於不同地市的相關政策不同,IDI在不同地市的發展程度也不一樣,目前IDI保險模式的覆蓋還不算很廣,在這方面仍需地方政府部門加大對相關政策的推動力度。

“我國實際上從2002年就開始IDI保險的嘗試,但由於相關政策環境不成熟,供需雙方動力不足,一開始的推行效果並不好。直到2012年以後,以上海市爲起點,IDI保險試點開始在全國多個城市展開,並且在北京和上海部分地區開始作爲土地出讓的強制條件來實行,IDI推廣速度才得以提速。但目前,我國IDI保險無論是從保費收入,還是覆蓋範圍來看,都仍處於起步階段。”中國人保集團官網署名爲“卓越”的金融保險評論文章中表示。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記者表示,在實際落地過程中,不少房企由於資金壓力問題,可能對投保IDI保險的積極性不大,在這方面需要地方政府部門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來確保該保險制度的執行。其次,在理賠範圍認定方面,也可能存在業主認定的質量問題與保險公司認定的質量問題不對等的情況,導致雙方各執一詞。最後,也可能存在開發商“逆選擇”的問題,這樣也會增加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種種風險因素導致了IDI保險在地方推廣方面的壓力和阻力。

“但是在‘保交樓’推進過程中,IDI保險的落地和創新還是很有必要,因爲這能夠提高房屋的整體價值,確保老百姓買得放心、買得安心,”嚴躍進進一步表示。

業內人士分析表示,險企也可以加強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的引入,對於住宅工程質量提高風險管控,降低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服務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孫波分析指出,在實施IDI保險過程中,也可以實施“負面清單”機制,對於質量管理和生產施工有問題的企業,不允許投保該保險。或可以考慮實行有條件的試點,根據地區、企業和資質來開放投保,並對應不同類別的工程實施不同類別的質量責任保險,這樣能夠提高保險效能,進一步保證工程質量。

(作者:李晶晶 編輯: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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