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進行關聯投資時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未事後告知投資者和託管人,沒有建立收入遞延支付機制等違規事項,近日,重慶證監局對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重慶證監局表示,經查,該公司作爲管理人管理的資管計劃“中信建投期貨-固益聯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信建投期貨-固益聯7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其託管人的關聯方發行的1只債券,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未事後告知投資者和託管人。

同時,該公司未專門針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業務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建立收入遞延支付機制,有關應急處理、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內部制度中,未明確公司董事會、管理層職責與權限等。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下稱《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本機構、託管人及前述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事先取得投資者的同意,事後告知投資者和託管人,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利益衝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運作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針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業務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建立收入遞延支付機制,合理確定收入遞延支付標準、遞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不少於3年,遞延支付的收入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

此外,《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並持續更新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預案觸發情景、應急程序與措施、應急資金來源、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各部門職責與權限等。

重慶證監局決定對中信建投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重慶證監局表示,中信建投期貨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並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公佈的誠信記錄信息數據,中信建投期貨此前有5次誠信記錄在案,2009年至2018年期間,有4次被山東證監局採取處罰,1次被廣東證監局處罰。

中信建投期貨是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01066.SH)的全資子公司,於1993年在重慶成立,主營業務爲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資產管理、基金銷售。

2022年5月6日,中信建投期貨註冊資本由10億元變更爲14億元。6月20日,中信建投期貨獲得廣期所會員資格。

財報方面,根據中信建投2022年中期財務報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建投期貨總資產338.06億元,淨資產人民幣29.05億元,2022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41.6億元,淨利潤3.1億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