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本身無所謂隱私,關鍵在於貨幣賬戶信息的隱私保護。只存在獲取賬戶體系的效率與成本的問題,根本不存在無法獲取的狀況。

數字資產是否匿名,商品交易監管當局並不作嚴格要求,因爲該類交易使用銀行貨幣進行計價、支付與結算,貨幣環節事實上處於賬戶實名監管之下。那麼,數字資產作爲金融交易,證券監管當局對於匿名或實名的問題便需作出遠較商品交易更爲嚴格的要求。全球範圍而言,數字資產作爲商品而持有或交易流轉,並不罕見,而作爲證券作金融交易就十分稀少了。那麼,數字資產以數字貨幣的名義發行、持有並流轉,且以匿名的方式,可以說尚未出現。即便是在薩爾瓦多等國,以比特幣等所謂的數字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也是以實名而非匿名的方式,因其事實上流通的是數字貨幣的代幣,是在一箇中心化的數字交易平臺上實現的,而其賬戶體系是以實名爲基礎的。

匿名與監管

追本溯源,鑄幣時代的貨幣流通本無所謂匿名或實名的要求,這在技術上也根本難以做到。銀行體系的建立造就了所謂的現代貨幣體系,亦即賬戶貨幣。銀行貨幣賬戶的開立是實名的,由此延伸到每一筆的貨幣交易也是賬戶實名化的。銀行有義務保護客戶的賬戶信息,但是監管當局是有能力、有必要監管每一銀行賬戶下的每一筆資金的劃轉狀況的。銀行體系須具備嚴格的客戶認證(KYC)和反洗錢(AML)措施,且須根據有關要求對現金或現鈔交易實現嚴格的管控。也就是說,在銀行體系下,紙幣(甚及硬幣)的交易因其匿名性,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回到前文,以現金或現鈔進行的商品交易本身也受到嚴格的貨幣管控,亦即最大限度地施行可實名化追溯的貨幣支付。證券交易方面,幾乎完全杜絕了現鈔交易,而完全依賴銀行賬戶作貨幣支付結算,亦即事實上根本不發生匿名的交易。那麼,爲什麼證券監管當局對於數字資產交易採取遠較商品交易更爲嚴格的監管要求呢?

事實上,無論基於商品交易,抑或是證券交易,數字資產交易的匿名性並非基於預期相關的銀行貨幣安排方面,而是以數字資產爲工具,以銀行貨幣爲輔助,實現的是數字資產交易本身的匿名性。在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上,數字資產的交易流轉狀況並不完整地映射到銀行貨幣賬戶上,監管當局透過實名化的銀行賬戶餘額變動狀況,並不能準確、完整、及時、有效地掌握數字資產賬戶體系的變動狀況。這也就是說,既有的頗爲完善的銀行賬戶監管體系進而延伸到整個金融監管體系,在面對數字資產交易時,暴露出自身的監管盲區,主要就在於無法充分感知交易發生,也無法準確確定交易賬戶的實名性。

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數字資產賬戶體系不在貨幣監管的範疇之內,既有的監管手段也不能有效地覆蓋數字資產交易,那麼,爲了避免監管盲區的出現與擴大,進而腐蝕、衝擊與破壞整個實名化的銀行賬戶體系的運轉,對於數字資產交易往往是採取強監管的立場。對此,原本奉行嚴厲金融管制並頭腦清醒的監管當局往往堅決採取嚴厲禁止的立場與態度;而對於貨幣開放、自由的金融體系而言,則保留將其納入商品交易範疇,實行包容性監管,併爲其打開並保留着證券交易的半扇門,以驗證通過。

全球來看,即便爲數字資產交易留下灰色的活動區域,也還沒有任何金融監管當局明確支持數字資產的匿名交易,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也沒有任何監管當局允許超越商品交易與證券交易的範疇,而以所謂的數字資產甚及貨幣的匿名性活動替代銀行貨幣的實名化操作。簡言之,如果充分允許數字資產自由地匿名化交易,則既有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將全面瓦解,淪爲“不設防之城”。

除了流通中的現鈔外,銀行貨幣是實名的。實名制,是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是其責任歸屬的技術依據與法律依據,更是採取相應監管措施的能力保障。放棄實名制,啓動匿名機制,金融管制與監管體系無異於自廢武功、自毀堤壩。

“匿名”的執念

那麼,篤信數字資產的匿名性,堅守數字貨幣的匿名功能,即便踢到監管鐵板也不回頭,其執念何來呢?

冒用“貨幣”的名義,倡導數字資產,旨在“渲染”與“提升”其“價值”,如果沒有了價值,就成了所謂的“空氣幣”,也就無所謂市場需求,其價格崩跌可能性大增。必須明確的是,數字資產的“價值”是“人爲口頭上所賦予”的,即通過宣傳倡導來灌輸的,而非加以市場交易來驗證的。還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些所謂的數字資產,甚或不是在一定需求下所開發出來的數字產品,它們在技術上基於“算法”,在需求上則基於“假設”。因此,要麼成功收割韭菜,要麼一腳踏空,更常見的就是抱團取暖,宣揚匿名優勢與去中心化理念。

那麼,意圖替代市場需求的價值宣揚,其着力點在哪裏呢?正是“匿名” “加密”與“去中心化”這三個關鍵詞。事實上,這三個關鍵詞是非常相近的,從不同層面上表達了相同的意涵。“匿名”是對數字資產持有者或交易者的保護,所針對的對象是中心化的監管權能;“加密”是技術上的優越感所延伸出來的排他性,意圖全面否定銀行賬戶貨幣體系的現實地位;“去中心化”是價值優越性昇華爲道德優越性,蔑視並謀求根本拋棄現實的貨幣金融體系。

不可否認,數字資產或數字貨幣,在技術上和價值上具有革命性,但是,在現實中,其對現代貨幣金融的替代性是非常薄弱的。即便是在所謂的監管寬容時期,在場景鋪設與構建上可謂乏善可陳,在市場拓展性雖強,但幾乎一味地放大其投機性。與監管寬容相呼應的是,美國量化寬鬆引領下的世紀性銀行貨幣“大放水”,這就爲數字資產行情持續拉高提供了資金支持。因此,當反通脹成爲貨幣主旋律時,全球貨幣縮緊,數字資產價格一而再再而三地暴跌便勢所必然。

數字貨幣或數字資產固守“匿名”“加密”與“去中心化”的執念,是“偏執”,根本上,完完全全忽視了貨幣革命性發展中的繼承性,即必須鑄就新舊貨幣體系之間交替的可操作性。歷史上,貨幣繼承性往往要大於破壞性才能實現有效的替代;現實中,數字資產或所謂的數字貨幣對於銀行貨幣體系的衝擊與破壞,越來越有限了,而對“匿名”“加密”與“去中心化”的固執與刻意,反而爲其自身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損傷。

當前,數字貨幣歷史性大發展的策源地開始快速地移向數字法幣,中央銀行表現出充分的開放性與適應性,發行並流通CBDC成爲數字貨幣創新與歷史性大發展的主旋律。

銀行貨幣賬戶是“實名”的,貨幣活動杜絕“匿名”,銀行貨幣體系是中心化、非加密的。中央銀行發行並流通數字法幣,是否要否定匿名、加密,並否定去中心化呢?

可匿名——“隱私”保護無須“隱身”

支持貨幣“匿名”的理據重點在於保護客戶隱私。該“理據”立論上並不成立:在匿名機制安排下,客戶不是其賬戶信息隱私得到保護,而是“客戶”本身“消失”了……由此,監管當局無從發現客戶所在,也就是無從保護其隱私了。直白地說,所謂“匿名”是客戶針對監管的“隱身”,前提是將監管視爲潛在的隱私侵犯者,目的則是規避監管。在這一點上,與銀行貨幣是截然不同的。數字法幣是銀行貨幣的功能提升,而非根本否定銀行貨幣的貨幣邏輯及其法律原則。“隱私”保護的前提,是確定“誰”的隱私,亦即“客戶認證”是不可免除的。

數字資產交易可以溯源,擁有時間戳等優勢,可以做到實時跟蹤與完整溯源。應當說,數字資產的隱私保護是有技術基礎與依據的,然而,數字資產通過實名認證將極大壓縮其規避監管的需求,其“可實名化”雖有技術可行性,但實際操作上的妥協性則是有限的。這就根本限制了數字資產貨幣化的現實可行性。相反,數字法幣則可以在實名認證後,實行“可匿名”安排,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客戶隱私。

所謂隱私保護,是一個客戶信息的開放權問題。貨幣本身無所謂隱私,關鍵在於貨幣賬戶信息的隱私保護。只存在獲取賬戶體系的效率與成本的問題,根本不存在無法獲取的狀況。所謂隱私保護,在法律上,是信息的開放設定與使用限定的問題,並給予責任的事後追究;技術上,數字法幣的“可匿名化”安排是一個必要選項。

可加密——智能合約等功能的提升

數字法幣,奉行中心化的技術安排,而非“去(弱)中心化”的安排。這並不妨礙中央銀行等數字法幣當局應用區塊鏈技術,甚或也不妨礙貨幣發行當局發行並流通某種所謂的去中心化的數字法幣。如何決策與安排,完全基於貨幣當局的貨幣考量,並沒有不可逾越的技術障礙或價值侷限。

首先,沒有純粹去中心化的貨幣安排,只是中心化的程度較低、很低或極低的程度差異而已。其次,數字法幣在技術上作去中心化安排,與其法律上的中心化設定並不矛盾。再次,數字法幣是有其結構體系,並非單一的。這包括髮行結構、流通結構,或出現不同的數字法幣種類,其依據不同技術原則是可行的。總之,法幣數字化是滿足貨幣當局的貨幣目標和市場需求,兩者相互協調,形成新的貨幣監管體系。

如果說數字法幣的可匿名性是蒙上了層面紗,那麼,可加密性便是爲其穿上特製的鞋子,規劃其行進路線,提升其功能。在中心化的技術基礎之上,實現“可匿名”與“可加密”,並存在天然的障礙。那種認爲基於中心化技術便不能實現匿名與加密的認識是膚淺的。必須明確的是,就數字貨幣而言,並沒有技術上的“紅線”,只有管制設定的合規“紅線”與市場交易的操作“紅線”。

“可匿名”能夠更好地保護客戶隱私,“可加密”能夠更好地提升賬戶功能。要“自始匿名”,不要“可匿名”;要“自始加密”,不要“可加密”。這種立場將越走越狹窄,歸根結底是走不通的,也是最要不得的。貨幣數字化的變革,有其技術突破的致命一擊,更有其適應性的韌性調整。貨幣歷史的演進,在其技術與資源累積到一定程度之後,有繼承性地發展纔是根本路徑。這正是推進數字貨幣發展所應站穩的立場與所應秉持的基本態度。

(作者系浙江現代數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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