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業務執業質量的評價體系,迎監管進一步完善。

12月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表示,爲完善證券行業激勵約束機制,壓實執業責任,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制定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辦法》共六章29條,以業務項目執行和專業操守執行爲評價基礎,建立了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體系。同時,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每年開展一次,按評價結果分爲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那麼,《辦法》的評價適用於哪些投行業務?評價指標有何明確?評價結果和方式有何規定?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六方面要點。

要點一:採取試點方式,試點範圍爲主板、創業板、科創板相關項目

《辦法》指出,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採取試點方式,試點範圍爲主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保薦項目(下稱“首發項目”)、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項目(下稱“再融資項目”)。

同時,《辦法》明確,在試點階段,不對項目承銷及持續督導環節評價。

要點二:評價指標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內部控制評價、業務管理評價三個角度

《辦法》指出,評價指標體系(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並可根據監管需要對評分進行必要調整。

其中,執業質量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問詢回覆等執業質量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撤否情況、處罰處分及負面行爲記錄等。

內部控制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和治理體系的整體建設運行情況。主要指標包括投行內控管理、人員配置、激勵問責、廉潔從業、處罰處分等。

業務管理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管理、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等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內控環節落實及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等。

對於評價指標的三個維度,中證協表示,評價指標設計旨在涵蓋投行業務執業全流程以及相對應的多層面內部控制,既要反映執業的結果,也要反映影響執業結果的內部控制,業務管理等因素。

要點三:評價採用扣分方式直至0分,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內按最高分值扣分

《辦法》顯示,評價採用扣分方式,根據各類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對基準分進行扣減,直至0分。

跨週期再次參與評價的項目,基準分值爲前次評價的計分結果。執業質量評價和業務管理評價得分爲全部參評項目的平均分。

《辦法》指出,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內被實施多項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認定爲負面事項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

“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內被多次實施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認定爲負面事項,如後續評價期被實施的措施或被認定的負面事項較以前評價期更爲嚴重,後續評價期應當按照分值差額追加扣分。”《辦法》進一步指出。

要點四:每年開展一次,結果分爲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辦法》指出,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期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辦法》顯示,評價範圍內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分爲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其中,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爲A類,排序後20%的列爲C類,其餘列爲B類。

同時,《辦法》要求,執業質量評價、內部控制評價、業務管理評價單項評價得分排序後20%的,不得列爲A類。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不參與評價,統一確定爲N類。

要點五: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等情形的,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爲A類

《辦法》明確,存在兩方面相關情況的,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爲A類。

具體而言,一方面,是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暫停、撤銷業務資格的。

另一方面,是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發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且其違法違規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爲與證券公司構成重大關聯的。

此外,《辦法》表示,評價期結束後、評價結果公佈前,證券公司涉及上述兩方面情形的,評價分類參照執行,下一評價期不再重複考慮。

“評價結果公佈後三個月內,證券公司涉及上述兩方面情形的,證券業協會可下調該證券公司評價分類,下一評價期不再重複考慮。”《辦法》進一步指出。

要點六:通過評價結果對機構進行動態分類

中證協表示,在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註冊制試點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註冊製得到市場各方認同,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意識明顯增強。

“《辦法》的出臺,是爲了促進證券公司進一步建立健全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壓實執業責任,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中證協指出。

中證協表示,評價指標實現監管信息和自律信息的有機結合,綜合反映投行業務質量。通過整合監管信息、自律管理信息、行業信息,根據保薦項目審覈結果及觸發重大負面事項等情形設置可追溯、可驗證、可監測的客觀評價指標,爲質量評價提供有力支撐。

“《辦法》以風險管理爲導向,強化合規經營,採取差別管理,配合審覈部門建立執業聲譽約束與激勵機制,推動行業機構從‘數量競爭’轉向‘質量競爭’,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同時,通過評價結果對機構進行動態分類,供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參考使用。”中證協強調。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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