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七年,多次對簿公堂的兩家銀行間票據糾紛案終於畫上句號。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恆豐銀行南通分行、貴州凱里農商行票據追索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早在2015年,恆豐銀行與貴州凱里農商行簽署了票據代理轉貼現協議,但最終7億元票據僅收回1億元。此後,由於涉案相關印章系僞造等情況,恆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依法不應支持。

7億元票據僅收回1億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6月11日,恆豐銀行南通分行簽訂兩份《票據代理轉貼現協議》,約定恆豐銀行南通分行爲貴州凱里農商行代理票面金額分別爲4億元和3億元的轉貼現業務。

上述協議簽訂後,恆豐銀行南通分行對協議所涉及的14張商業承兌匯票進行了審查,分別辦理了轉貼現並向貴州凱里農商行的基本賬戶支付了轉貼現款,案涉票據在背書人處加蓋有編號爲314713052512的“凱里農村商業銀行匯票專用章”。

案涉票據到期後,7億元票面金額只託收回1億元,出票人無力解付餘款,恆豐銀行南通分行作爲前手銀行已受到後手銀行的追索,要求支付票據款2億元和4億元,並已於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31日向權利人清償了未能託收的票款2億元和4億元。恆豐銀行南通分行遂向其前手銀行貴州凱里農商行提起訴訟。

據瞭解,2014年9月,南京中立公司與貴州凱里農商行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合作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南京中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詢問筆錄中認可轉貼現款項匯入了貴州凱里農商行賬戶。貴州凱里農商行亦認可收到過恆豐銀行南通分行7億元款項。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被告貴州凱里農商行賠償原告恆豐銀行南通分行案涉票據票面金額6億元。此外,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賠償恆豐銀行相關利息,並賠償律師代理費用。

遭遇“蘿蔔章”判決生變

案件後來發生變化。一審法院於2017年10月作出民事判決後,貴州凱里農商行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經查,案涉《代理轉貼現合同》以及匯票上加蓋的凱里農商行公章、票據專用章、金融市場部章以及經辦人等印章均系犯罪分子僞造。多名相關人員對於僞造凱里農商行印章的過程均供認不諱;辦理案涉轉貼現業務中,由於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魯佔東與犯罪分子存在勾連,在恆豐銀行未向凱里農商行通過電話座機覈驗票據真實性、未對辦理業務人員是否爲凱里農商行工作人員身份以及相關授權書進行覈實,對於票據記載的基本信息亦不予關注,疏於審查甚至放任不予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對此,一審法院認爲,恆豐銀行存在過錯。案涉《代理轉貼現合同》系僞造,恆豐銀行與凱里農商行自始未就案涉代理轉貼現合同進行磋商,雙方不存在代理轉貼現合同關係。恆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依法不應支持。

判決書顯示,此後恆豐銀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凱里農商行向恆豐銀行償付匯票款人民幣6億元並賠償損失。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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