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此前,因涉嫌 A 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二級市場內幕交易,贛鋒鋰業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12月8日,上述內幕交易細節曝光。由於涉嫌內幕交易江特電機股票,贛鋒鋰業被江西證監局沒收公司違法所得110.53萬元,並處以331.59萬元罰款;公司董事長李良彬被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時任董祕歐陽明被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內幕交易細節曝光

根據贛鋒鋰業公告,公司收到了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告知書詳細披露了贛鋒鋰業內幕交易“*ST江特”股票的全部過程。

事情的緣由還得回到2020年初,彼時由於併購失敗、商譽爆雷,加上碳酸鋰行情處於低迷狀態,江特電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機。2020年4月29日,江特電機披露公告稱,由於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連續兩年經審計的年度淨利潤爲負值,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電機向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袁州區政府)呈報《化解江特電機退市風險措施報告》,提及多項“預防面值低於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強二級市場信心”等。

爲防止因面值低於1元而退市,不晚於2020年6月9日,江特電機董事盧順民擬定《成爲江特電機第一大股東方案》,發送給時任董事長朱軍。該方案詳細說明了戰略投資者可以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及股票增發方式成爲江特電機第一大股東,江特電機總裁梁雲、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祕書閔銀章等高管人員按此方案積極尋找戰略投資者。

2020年6月起,贛鋒鋰業在袁州區政府的推動下與江特電機接洽。2020年8月12日,江特電機和贛鋒鋰業簽訂《合作備忘錄》,約定贛鋒鋰業獨家認購江特電機非公開發行的全部股票(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江特電機總股本的30%),成爲江特電機的控股股東,李良彬成爲江特電機實際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電機披露《關於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公告》,稱江特電機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該事項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隨後贛鋒鋰業對江特電機開展盡職調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電機披露公告稱,因雙方未能就避免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等關鍵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終止籌劃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

對於合作終止的原因,12月8日,贛鋒鋰業董事長李良彬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主要是當時我們覺得對方產品沒有什麼競爭力,所以沒有談成。”

江西證監局表示,江特電機籌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在依法公開前系《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贛鋒鋰業李良彬、歐陽明、楊滿英,江特電機相關董事及高管人員,宜春市及袁州區政府相關工作人員等爲內幕信息知情人,認定贛鋒鋰業涉嫌內幕交易“*ST江特”股票。

博星證券研究所所長、首席投資顧問邢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內幕交易屬於嚴重違法違規行爲,贛鋒鋰業上市10餘年之久,對監管紅線應該十分清楚,在知法的情況下犯法不但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原則,而且給資本市場長足健康發展帶來惡劣影響,同時體現出公司相關部門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亟待鞏固加強。”

邢星進一步表示,“近年來監管層緊盯內幕交易,持續釋放‘零容忍’信號,震懾效果顯著增強,且從懲處機制來看,處罰力度不斷加大,違法成本明顯提高,此次對贛鋒鋰業開具的‘罰單’,有望進一步提升市場警示作用,推動市場生態進一步好轉。”

子公司分拆上市蒙陰影?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經查受李良彬決策安排、由歐陽明具體負責、證券部員工具體操作,“贛鋒鋰業”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ST江特”股票。

具體詳情爲2020年6月22日,贛鋒鋰業轉入3000萬元至“贛鋒鋰業”證券賬戶,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贛鋒鋰業”證券賬戶買入“*ST江特”股票1567.77萬股,買入金額2648.38萬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2763.29萬元,獲利110.53萬元,賣出股票所得資金沉澱在“贛鋒鋰業”證券賬戶中。

對於贛鋒鋰業的內幕交易行爲,江西證監局決定沒收贛鋒鋰業違法所得110.53萬元,並處以331.59萬元罰款;對李良彬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歐陽明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對此,贛鋒鋰業表示,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將吸取教訓強化內部治理規範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面提高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避免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贛鋒鋰業公告稱,正在推動控股子公司贛鋒鋰電的分拆上市工作。

上述事件是否會對此次分拆上市產生影響?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根據今年1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的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得分拆子公司上市。這樣,贛鋒鋰業在證監會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的三年內,不能進行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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