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12月9日,上海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穩定涉疫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的提醒告誡函。其中提到,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關於穩定涉疫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的提醒告誡函

各相關經營者:

當前,本市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爲落實市政府關於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穩價的工作要求,保障抗原檢測、涉疫醫療藥品(包括中藥材)、防護用品(口罩等)三類涉疫物資,糧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其相關配套服務和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價格基本穩定,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提醒告誡如下:

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涉疫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穩價工作。各相關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覈定生產經營成本,爲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相關商品,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禁止各相關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爲: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爲。

如有相關價格違法行爲,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對各相關經營者進行嚴肅查處,並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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