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許昌政法

2022年7月末,王先生與李女士通過網戀平臺認識。後兩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兩人見面,因聊天投機,開始同居並談婚論嫁。同居期間,王先生將原本爲前女友購買的70餘克三金給付李女士,並通過支付寶向其轉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分手後,兩人因三金及錢財產生爭執,王先生遂於2022年11月起訴李女士,稱其是以結婚爲目的與李女士相識,依據民俗習慣向女方贈送的三金錢財,現雙方已無締結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將三金及錢財返還。

被告辯稱,三金和現金都是與原告談戀愛期間贈與其的東西,不應當償還。其與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條件贈與,三金不算是彩禮,所以不應當返還。

2022年12月6日,魏都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還10000元並向原告返還70餘克三金的同等價款。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原告給付給被告的三金,屬於以締結婚姻關係爲條件的贈與,屬於彩禮的一種,在雙方分手後,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關於原告主張的10000元款項的返還,被告辯稱該10000元已經用於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予返還。考慮到原被告相處時間僅爲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禮事項,且10000元的數額較大,與三金的給付發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斷出具有彩禮的性質,應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000元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民法典關於彩禮的解釋

1、首先,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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