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1月13日,滬深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加強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時配套修改相關公告格式指南,對股票交易已被實施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編制及相關信息披露提出監管要求。

退市機制的完善與嚴格執行,能夠加速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退市,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促進市場的優勝劣汰,同時有助於抑制市場炒作,引導理性投資。清華大學五道口學院副院長張曉燕表示,在全面實行註冊制的背景下,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建立健全,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從而更好服務於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據悉,此次《通知》從五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一是適度增加退市風險揭示的披露頻次;二是聚焦7類風險情形增強風險揭示針對性;三是強化年度報告編制進展披露及風險揭示;四是提醒退市風險公司重點關注4大類事項;五是督促“關鍵少數”和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上市公司退市影響重大且廣泛,對投資者會產生深遠影響。但現有規則下,個別公司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次低,公告內容較爲籠統,缺乏針對性和時效性,未能有效提示業已存在的退市風險。對此,交易所適度增加了財務類退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數,要求退市風險公司在首次風險提示公告披露後至年度報告披露前,應當每10個交易日披露1次風險提示公告,向投資者提醒相關公司存在退市風險。

現實中,退市風險公司情況較爲複雜。爲強化風險揭示效果,便於投資者理解,此次《通知》首次明確退市風險公司如涉及7類較高終止上市風險情形的,應予以重點提示,主要包括業績預告相關指標觸及退市標準、尚未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是否觸及退市情形的判斷與公司存在重大分歧、影響公司是否觸及退市情形的事項尚未覈實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預計退市風險與前期披露出現重大變化等情形。

退市風險公司年度報告編制進展及審計意見類型直接影響是否觸及退市指標。爲防止退市風險公司“突然死亡”,《通知》明確,退市風險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和10個交易日披露年度報告編制及最新審計進展情況,說明重大會計處理、關鍵審計事項、審計意見類型、審計報告出具時間安排等事項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重大分歧。會計師事務所就前述事項與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交易所報告並同步出具專項說明文件,說明具體分歧及最新審計進展情況。

在督促“關鍵少數”和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方面,《通知》也做出明確規定。業內專家認爲,退市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否勤勉履職,會計師事務所能否做到審慎、獨立判斷,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退市風險揭示的效果。

提高信披要求,讓市場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同時也有利於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爲。

國泰君安證券首席投資顧問何力表示,此次《通知》還細化相關責任主體盡責要求,明確退市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高度重視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事項,獲取充分、全面的決策依據信息,合理使用異議權。審計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持續性監督及審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退市風險公司特點,加強審計執業質量控制,依規就營業收入扣除及非經常性損益等事項出具專項覈查意見,恰當判斷上期非標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審慎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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