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熱播劇《不期而至》圓滿收官。該劇講述了外人眼中不諳世事的“小公主”阮真真在丈夫意外身亡後,攜手律師高峻揭開丈夫許攸寧留下的4000萬鉅額債務背後的真相,二人攜手共克難關,在這場充滿磨難的暴風雨中,阮真真逐漸成熟、堅強起來的故事。劇情懸念強,法律點也滿滿。突如其來的鉅額債務、被養父母遺棄的童年、表弟爲了湊錢瞞着妻子抵押房產證……這些行爲在法律上應如何解讀?讓我們以法律視角,一起來分析一下上述情節涉及的法律知識吧。

天降鉅額債務,這鍋背不背?

劇情簡介:

劇中,阮真真是一名家庭主婦,丈夫許攸寧每個月都會把掙來的工資上交給阮真真。但好景不長,丈夫的意外身亡打破了這個小家的平靜。阮真真還沒來得及從悲痛中走出來,就被法院的一紙傳票告知丈夫欠了4000萬的鉅額債務,債權人的證據清單上,借款合同、阮真真的簽字、指紋和身份證等材料一應俱全。那麼,從天而降的這筆鉅債,阮真真該不該背呢?

法律解讀: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明確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並承繼以往的法律精神,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其他債務,債權人對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上述條款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既包括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也包括事後另一方的追認。追認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包括書面和口頭形式,比如簽訂書面協議、郵件往來、通過電話、微信進行債務確認等,也包括另一方以積極還款的方式進行追認。原則上,配偶知情不能簡單認定爲同意或追認,需結合其他證據判定該筆舉債是否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如不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其他兩方面內容,如均不符合,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原則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相對性原則,也保護了夫妻雙方在財產處分上的知情權和同意權。

二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而負債。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爲該情況屬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依據。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時,可從借款對象、借款時間、借款數額、借款用途等方面進行審查,以判斷一方借債是否用於日常生活開銷、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夫妻共同生活,如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不然。三是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期間,夫妻除存在日常家事債務外,還可能會有其他借債行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債務,債權人需就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制度設計保障了未舉債一方配偶的權利,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能督促債權人在借債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通常理解是夫妻雙方應以全部財產對債務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上述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也成爲了離婚債務清償規則的前提。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劇中,阮真真稱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沒有在借款協議上籤過字,阮真真可以通過啓動筆跡鑑定的方式來覈實簽字的真實性。如簽名系僞造,借款協議對阮真真來說是無效的,加之其又沒有追認的行爲,且結合協議所附身份證並非協議落款時間對應的新證而是之前遺失的舊證、借款數額遠遠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大額消費與阮真真用現金消費的習慣不符等因素,該筆鉅額負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阮真真不用以全部財產來清償,僅需在繼承丈夫許攸寧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即可。

夫妻離異卻不管養女,親情該何去何從?

劇情簡介:

劇中,高峻的真實身份是譚深,好友蘇雯擔心高峻做出傷害阮真真的事情來,便向高峻告知了阮真真坎坷的身世。阮真真的父母由於不孕不育,便收養了她。後來父母離了婚,阮真真便成了包袱,誰也不想撫養她。幸好有奶奶在身旁一直照顧,阮真真才能夠順順利利長大。那麼,面對棄自己於不顧、對自己不聞不問的父母,阮真真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呢?

法律解讀:

常言道,孩子是父母的寶。現實生活中“搶孩子”“藏孩子”的事時常上演,但視孩子爲拖油瓶的事也不少見。遭遇父母的冷眼,誰也不撫養,誰也不探望,孩子該如何爲自己的權利發聲?這份親情該走向何方?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該義務屬於法定義務,非當事人死亡,該義務無法免除。父母是否離婚、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都不影響該義務的承擔。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裏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一般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定。根據上述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但對成年子女來說,只有在其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無法獨立生活時,父母纔有撫養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無果,可就此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指定實際照顧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參加訴訟,向父母主張撫養費。實踐中,地方法院也曾運用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制度破解未成年人利益與父母利益產生衝突時的困局。父母不得以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爲由主張免除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民法典第37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在法院就撫養費的支付作出判決後,當遇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比如物價上漲、子女遭遇意外傷害等導致撫養費數額無法滿足教育、就醫等基本生活需求時,子女有權在必要時請求變更撫養費。對於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或裁定的、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阮真真的父母收養了阮真真,做爲養父母,其應對阮真真盡到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離異,不影響撫養義務的承擔。阮真真的父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實際照顧阮真真的奶奶可以代未成年的阮真真提起訴訟,向其父母索要撫養費。阮真真成年或能獨立生活後,鑑於撫養費的保障功能已經喪失,此時阮真真不能再就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償。

配偶擅自抵押房產,行爲效力如何認定?

劇情簡介:

阮真真的表弟尤剛相中了一套房子,但是手裏資金不足,爲了湊錢買房子,尤剛瞞着妻子小玉,把家裏的房產證偷出去做了抵押。那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產進行抵押,這樣的抵押有效嗎?

法律解讀: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便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進行抵押,且配偶事後未予以追認的,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系無權處分。根據最高法關於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7條,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311條是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在同時滿足受讓人受讓財產時爲善意、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登記或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三項條件時,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對真實的權利狀況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這種情況下應推定受讓人爲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不構成善意的,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所謂合理價格,是指受讓財產時,根據財產的性質、數量、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並參考交易地市場價格、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後的價格。此外,民法典第311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這就肯定了抵押權、質權等他物權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產進行抵押,債權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條件的,取得該財產抵押權。否則,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追認的,上述抵押行爲無效。

尤剛瞞着妻子擅自抵押共同房產,構成無權處分,抵押有效與否取決於受讓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對於小貸公司、商業銀行等機構而言,考慮到其經營範圍、專業性強等特點,其應就財產權利狀況的審覈承擔更多的注意和審查義務。司法實踐中曾有過相關案例,小貸公司由於忽略了借貸人提交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已婚的信息,僅審覈房產證上記載的登記權利人而被法院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故不屬於善意取得,抵押無效。因此,對於上述機構而言,不宜僅憑產權登記證記載的內容認定權利歸屬情況,而應結合其他材料綜合考量。此外,尤剛的行爲如果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比如說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並將所得款項用於個人揮霍的,妻子小玉可在婚內主張分割共同財產;造成小玉損失的,小玉還可在離婚時向尤剛主張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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