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賣場的經營者,明知公民個人信息不能泄露,爲牟利仍將客戶的手機號碼信息出售。日前,經山東省鉅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並判處姚某繳納賠償款26995.2元。

2019年,姚某作爲鉅野縣某手機賣場的經營者,與某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簽訂加盟合作協議,代理業務範圍有SIM卡銷售、辦理入網業務、存量業務發展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姚某指使員工鹿某、徐某(均另案處理)在爲客戶辦理手機卡開卡等業務過程中,將非法獲取的客戶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進行App“拉新”,非法獲利26995.2元。

2021年10月8日,鉅野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鉅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姚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且該行爲對衆多不特定的客戶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社會公衆信息一旦泄露容易被頻繁滋擾,更有大量信息進入黑灰產業鏈,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嚴重威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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