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政浩

2月23日,冬奧冠軍王濛被經紀公司起訴以及王濛回應稱對方拖欠合作款項一事引發行業廣泛關注,而這起奧運冠軍和經紀公司之間彼此指責對方履約存在問題的典型糾紛再度折射出中國體育經紀行業發展的一些痛點和難點。

事件原委可以簡單歸納如下:北京影漪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微博"影漪視界"發表聲明稱,該公司系王濛在新媒體領域的獨家經紀公司,2021年10月起與王濛開展新媒體領域獨家演藝經紀合作。合作期間,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資金,爲王濛量身打造《濛主來了》《運動者聯濛》等綜藝節目。策劃運營其抖音賬號實現粉絲數量的百倍級增長。但王濛在合作期間屢次違反約定,擅自參加新媒體領域演藝工作並獲利,甚至在雙方合同如約續期期間,拒絕繼續履行,所以該公司已向法院發起訴訟。

王濛工作室隨後回應稱,《濛主來了》《運動者聯濛》均系王濛個人衍生IP,並非影漪視界爲王濛打造的綜藝節目。影漪視界與王濛合作已於2022年10月9日到期,二者合作期間,影漪視界未足額支付合作款項,目前影漪視界仍對王濛拖欠鉅額應結未結款項,該糾紛已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王濛和影漪視界之間的經紀糾紛孰是孰非將由司法機關裁決,不過,體育明星在個人IP打造和個人商業價值孵化成功後和原經紀公司鬧翻分手則是體育經紀行業最常見的現象之一,經紀公司往往指責體育明星罔顧公司前期的投資,爲了個人利益最大化而違規私下走穴撈金;而體育明星則往往抱怨經紀公司對自己的資源投入不足,只知道利用明星的光環肆意安排活動,但明星卻未能獲得相應的報酬。簡而言之,雙方在做大蛋糕的過程中能夠同心同德,但在分蛋糕時卻總覺得自己的蛋糕太小。

體育經紀人是指在體育市場中從事居間、行紀、代理等經紀業務,爲運動員、體育組織等提供中介服務,並從中取得合法收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最新版《體育產業統計分類》中,體育經紀隸屬於體育經紀代理類別,體育經紀在狹隘意義上是指體育經紀人這一工種。客觀而言,體育經紀行業的發展狀況與體育產業的發達程度高度相關。在體育產業高度發達的歐美國家中,體育經紀被視爲是體育市場實現資源高效配置的潤滑劑和催化劑,體育明星和體育經紀人往往能夠書寫彼此成就、攜手共贏的佳話,並且不少案例都寫入了MBA教材。

比如,NBA傳奇巨星喬丹在1984年正是聽從經紀人大衛-法爾克的推薦才選擇簽約耐克,最終Jordan Brand系列,法爾克也隨着喬丹的成功而成爲上世紀90年代NBA頭號經紀人,詹姆斯和其經紀人裏奇-保羅同樣在場內場外攜手合作,保羅幫助詹姆斯成爲美國首位在運動員時代即賺到10億美元的球星,而保羅也憑藉詹姆斯的巨星效應也從一個名不見經傳的球衣小販一躍成爲NBA當今的頭號經紀人。此外,C羅和世界足壇第一經紀人門德斯的彼此成就更是令人津津樂道的行業佳話。正是因爲歐美體育經紀行業十分發達,所以才誕生了諸如IMG(此前已被併入Endeavor)、Octagon、CAA等諸如超級體育經紀公司。

相比之下,由於我國體育產業起步較晚,目前尚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作爲體育產業鏈關鍵一環的體育經紀的業務規模自然相對較小且運營不夠規範,很多體育經紀公司雖然雖然慧眼識珠,能夠及早發掘潛力運動員,但卻缺乏足夠的商務資源來培養明星。更重要的是,我國大多數頂級運動員資源主要由國家培養和掌控,所以很多體育明星在巔峯時期很難自由選擇體育經紀人,只能在運動生涯晚期和退役後才能選擇簽約經紀公司,這往往錯過個人商業價值的最佳孵化成長期,比如王濛此番合作的新媒體經紀公司其實就在是王濛退役轉型過程中所簽約的經紀公司。唯有職業化和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的足、籃球領域的一些頂級明星才能自由簽約體育經紀公司並創造一些行業閃光點,比如傳奇籃球經紀人夏松早年曾幫助王治郅、巴特爾、薛玉洋等人叩開NBA大門,姚明進軍NBA時組建的"姚之隊"則是國內公認的體育經紀團隊標杆,以"姚之隊"班底創建的衆輝體育則是我國最成功的體育經紀公司之一。

相比國外,我國體育經紀行業的門檻低,整體素質不高,體育經紀業務相對單一,體育經紀人的業務能力和體育經紀行業的規範制度有所欠缺,行業收入水準有差距,行業糾紛頻發、缺乏信用監管機制,早年很多體育經紀人往往是明星的親屬朋友客串,專業性堪憂。好在,近年來,爲順應體育產業發展形勢,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中心自2017年恢復體育經紀人培訓和考覈業務,致力於培養出更多專業的體育經紀人。

在體育大生意看來,體育經紀本質上是一種基於人際信任基礎的人力資源商業化的營銷模式,在實踐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授權與越權、信任與背叛、分蛋糕不均等複雜案例,所以歐美等體育產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都會通過立法來加強監管和行業自律,比如美國就曾推出《體育經紀人責任信任法》《美國統一運動員經紀人法》等監管法令。當前我國也越發注重從法律角度爲體育產業護航,新修訂的《體育法》已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未來隨着我國體育經紀的日益發達,我國也有望像歐美國家那樣出臺規範體育經紀行業的相關法規。

王濛在新媒體時代驚豔轉型,卻與經紀公司不歡而散

作爲我國運動員生涯成就最高的短道速滑選手之一,王濛曾四奪冬奧會金牌,是中國短道速滑歷史上第一個"三冠王",也是迄今爲止中國獲得冬奧會金牌最多的選手。不過,真正讓王濛商業價值得以全面釋放的還是近年來她轉型成爲體育名嘴的這一期間。北京冬奧會期間,王濛因在和黃健翔搭檔解說短道速滑比賽時妙語頻出,從"我的眼睛就是尺"等金句,到各種表情包,王濛被網友贊爲"解說界天花板",一場比賽下來王濛就上了7個微博熱搜。王濛憑藉着東北味十足的幽默解說成功破圈,此後商務邀約頗多,多個平臺都爲她推出了相關節目。

影漪視界還表示,在合作過程中,王濛屢次違反約定,擅自參加新媒體領域演藝工作並獲利,甚至在雙方合同如約續期期間,拒絕繼續履行。影漪視界主張"本公司目前仍系王濛女士在新媒體領域的獨家經紀公司,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王濛女士無權自行或通過第三方開展新媒體領域演藝工作。"而王濛的回應則是,二者的合作已於去年(2022年)到期,影漪視界仍拖欠鉅額未結款項。

據企查查顯示,北京影漪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2月21日,註冊資本爲624.2212萬元人民幣,公司由深圳影漪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王方悅爲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目前,北京影漪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對外投資4家企業,其中1家已註銷,存續企業包括廣西瑧玥拾伍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影漪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樂莊勝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至於王濛,目前與其相關的有4家公司,其中2家爲存續狀態,分別爲山東他山體育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灣道體育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王濛擔任前者的監事,擔任後者的法人、經理、執行董事,持股比例高達89%。目前"王濛""王者聯濛""濛主駕到""濛主解密"等商標均屬於灣道體育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王濛工作室發出的聲明中蓋的印章也是灣道體育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顯然,王濛目前主要以灣道體育這一公司來開展自身業務。

客觀而言,王濛是爲數不多在退役後成功轉型並在商業層面大獲成功的中國明星選手。尤其是在短視頻成爲常規傳播模式的當下,王濛在新媒體領域的跨界爆紅無疑是體育運動員玩轉新媒體經濟的典型案例,值得行業研究和學習。當然,新媒體領域的明星網紅經濟歷來也是糾紛高發區,網紅與MCN機構歷來只能"共患難",很少能"同富貴",新媒體明星網紅達人和背後的MCN機構在IP打造成功後經常會因爲利益分配不均而出現不歡而散、訴諸法院的情形。其中,最廣爲人知的案例就是李子柒(本名李佳佳)和杭州微念圍繞李子柒這一IP的商務糾紛案件,好在如今雙方已達成和解。希望王濛也能早日和新媒體經紀公司影漪視界達成和解。

挑選經紀人的首要前提是信任, 美國曾出臺《體育經紀人責任信任法》

從體育產業發展角度而言,體育經紀人是體育市場高度發達、供需雙方需要妥善協調利益的產物,是體育產業分工專業化程度提高後的重要工種之一。在歐美體育產業發達國家,不僅傳奇體育明星層出不窮,就連他們身後的體育經紀人和體育經紀都在成爲行業巨頭,對推動體育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潤滑劑和催化劑的獨特價值,甚至很多傳奇經紀人還會參與體育聯盟的重大決策和勞資協議簽署。

我國在很長一段內都是用舉國體制來培養體育運動員,很多好苗子從小就由國家進行培養,選手們進行運動訓練、參加體育競賽及生活費用都是由國家出資支持,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體育明星的商業開發權益屬於國家,具體而言屬於體育總局(國家體委)下屬的運動管理中心,在這種情況下也沒有多少體育經紀人生存的土壤。如果運動員未經允許私自參加商業活動,則可能會停訓停賽、罰款乃至國家隊除名等處罰,奧運冠軍田亮在雅典奧運會後離開國家隊就是典型案例。

直到上世紀90年代初足球甲A和CBA等體育聯賽相繼創辦、俱樂部紛紛引入外援,這才催生出第一批體育經紀人,但這些經紀人更多隻是業餘愛好,或者和運動員是朋友關係,幫忙的屬性大於賺取佣金的目的,畢竟那個時代很難靠經紀工作獲得穩定高額的收入,這些資深體育經紀人多年後往往會自嘲當初是誤入體育經紀人行業,爲了幫助運動員提升價值,不想辜負運動員的信任。

建立信任,是體育經紀行業的頭號規則。而一旦信任削弱,分手則是再所難免。前文列舉了大量體育明星和體育經紀人合作共贏的傳世佳話,當然歐美也存在不少體育巨星和大牌經紀人因爲利益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爭議事件,歐美不少體育經紀人被球員家人斥責爲吸血鬼,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一代拳王泰森在破產後和傳奇拳擊經紀人唐-金徹底反目,因爲泰森懷疑對方濫用自己的信任,多次截留和轉移泰森的商務收入,泰森爲此甚至曾痛毆唐-金,兩人爲此訴諸法院、鬧得沸沸揚揚。

國內也有很多體育明星和伯樂經紀人不歡而散的典型。比如,拳王鄒市明在盛力世家的鼎力支持下才成功轉型成爲職業拳手並最終奪得拳王金腰帶,但在此後雙方卻又陷入合同糾紛並接受法院判決,這一變故令行業扼腕嘆息。細究起來,體育明星和惡體育經紀人(公司)陷入糾紛有多重原因,雙方往往對很多合同細節條款理解出現偏差,但究其根本原因還在於彼此之間的信任度降低,總認爲自己的權益未能得到公平對待。

體育經紀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規則授權和情感信任基礎上的人力資源商務開發工作,明星在遴選經紀人時往往會遴選自己最信任的人。比如詹姆斯,他早年的經紀人是NBA大牌經紀人阿隆-古德溫,古德溫幫助當時還未參加NBA選秀的詹姆斯從耐克拿到了7年9300萬美元的天價球鞋合同,但在詹姆斯羽翼豐滿後, 詹姆斯馬上選擇了自己的發小來組建經紀人團隊,並安排和自己相交多年但此前從未從事過經紀人工作的裏奇-保羅來擔任經紀人 ,這讓江湖地位頗高的古德溫一度憤憤不平但也無濟於事。同樣的,足球巨星梅西的經紀團隊則由其父親豪爾赫領銜。

相比歐美,國內體育經紀行業由親戚朋友擔任經紀人更是常態化操作。畢竟,在運動員的商業價值開發能力相差無幾的情況下,自然會優先選擇自己更信任的經紀人。目前國內籃壇最頂尖的幾位球星 周琦、王哲林、丁彥雨航、李夢等人此前均與睢冉創立的經紀人紐勒維爾體育簽約 ,彼此信任無疑是簽約的前提條件。

歐美很多經紀人往往選擇在球星還在讀中學時就努力與球員的家庭建立信任,隨後投入巨大資源打磨這些璞玉,在璞玉真正成爲巨星後,這些經紀人難免會希望從這棵搖錢樹身上獲取數十倍的回報。在這種貪婪年頭的驅使下,難免會有些經紀人會濫用明星的信任從各類代言合同中大幅攫取自己的佣金收入。爲了規範體育經紀人行業,建立行業的信任機制,歐美在體育產業高度發達後專門針對體育經紀行業進行了立法,比如美國就曾推出《體育經紀人責任信任法》《美國統一運動員經紀人法》,而各大職業體育聯盟在監管法律的基礎上還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出臺了各自的體育經紀人規則。比如NBA就明確規定,經紀人在幫助球員簽署NBA合同時,佣金不能超過4%,而經紀人幫助球員簽署商業代言合同,抽傭比例則不能超過10%。

在借鑑歐美的體育經紀信任監管機制後,國內顯然也有必須要加強體育經紀行業的制度建設乃至法律監管力度,從實操層面規範體育明星和體育經紀人之間的權責利。唯有真正建立規範的體育經紀行業信任監管機制,纔有望助力更多體育明星蛻變成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世界巨星。

注:本文所用圖片來自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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