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正成爲社會資本辦醫的重要參與方之一,但目前保險機構辦醫仍存在區域醫療衛生規劃不透明、政府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險企業受到公司架構管理層級限制這三類問題

文|丁豔

編輯|楊芮 袁滿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保險相關建議仍是社會關注熱點。3月1日,《財經》記者從中國太保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太平洋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周燕芳今年帶來三份建議,主要圍繞長期護理保險、養老社區、保險企業投資興辦醫療機構等多個領域展開。

“只需足夠的勇氣,就會有用之不竭的運氣”,周燕芳近日在朋友圈如是寫道。作爲唯一來自保險企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履職以來她共計提出28份建議,重點關注健康和養老領域,探討商業保險與養老及健康管理的深度融合,如何加大第三支柱養老金產品政策支持力度等,引起社會關注。

眉眼彎彎、淺笑吟吟,利落的黑色短髮,着黑色幹練西裝。兩會召開前夕,周燕芳與《財經》記者談及其今年的兩會建議,周燕芳表示,今年兩會建議正逢公司年度收官戰和開年工作謀篇佈局,所以準備時間較爲倉促,建議更聚焦於保險業本身。未來將從國家戰略、民生保障等更高層面去觀察和聚焦問題,希冀能對政府部門提出更有效的建議。

周燕芳向《財經》記者透露,後續還將提交關於養老服務立法方面的建議,諸如在社區配套的各類養老服務、養老公寓等如何對一些社會不友好事件進行規範、防範風險,從社會養老角度去完善社區養老服務,更好地規範住宅類養老社區建設等。

從過往建議成效來看,2019年3月,周燕芳提交的《關於允許保險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全額稅前扣除的建議》被採納,粗略估算可爲行業減負超400億元。同時,履職期間她提交的《關於加快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立法的建議》《關於在上海地區試點跨境人民幣保險的建議》《關於推進商業養老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的建議》等多份建議也得到相關部門重視,並引發業內外廣泛討論,推動後續政策要素落地。

寬限制,六項建議“鬆綁”險企辦醫

社會辦醫是中國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企業正成爲社會資本辦醫的重要參與方之一。

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多項政策支持社會資本辦醫。2019年6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的意見》,立足社會辦醫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出臺拓展社會辦醫空間、擴大用地供給、完善醫療保險支持政策等系列支持措施。

周燕芳對《財經》記者表示,綜合性醫院一定是以公共體系爲主體,社會主體辦綜合性醫院並沒有優勢,因爲優質的醫院大多有百年的積累。保險公司辦醫要做的:一是對綜合醫院的補充,二是補充綜合醫院想做但無法提供的一類服務,諸如康復等專科領域。

她進一步表示,“未來我們要打通更多的醫療健康服務,希望提供給客戶的不是簡單的事後損失補償,更希望真正能夠從患者最底層的需求到更高的服務的需求,能夠形成一個打包式的統一方案,在這個方案裏保險公司是作爲支付方的核心角色。”

不過,周燕芳指出,目前保險企業辦醫存在區域醫療衛生規劃不透明、政府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險企業受到公司架構管理層級限制這三類問題。

第一、區域醫療衛生規劃不透明。在實踐過程中,雖然各地衛健委對本區域醫療衛生機構做出明確規劃,但是社會資本無法瞭解可建設醫療機構的具體區域,以及可建設醫療機構的級別、類別、數量、規模等信息。社會資本新建醫療機構的總量和空間佈局仍會受到整體規劃限制。

第二、政府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政策支持不到位,主要體現在財政補貼、稅收、人才建設等方面,具體包括:

財政補貼方面,非公立的非營利性醫院在應急突發事件中,無法獲取政府給予當地公立醫院的財政補貼(包括但不限於按牀位補貼、按項目補貼等)。例如,此次疫情防控中,很多二、三級非公立醫院承擔急救任務並派出醫護團隊參與防疫,但卻無法取得相關補貼。目前,尚不存在財政資金扶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通道。

稅收方面,雖然國家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開業3年內免徵增值稅、房產稅等,但是由於新建醫療機構營利週期較長,3年免稅期滿後,醫院除醫療業務收入免交增值稅外,醫院需要承擔增值稅(物流採購等)、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負擔較重。

人才隊伍建設方面,非公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人才緊缺,新人和退休返聘人員多、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公立醫院有較完善的醫教研人才培養體系,高技術人才擁有事業編制身份帶來的工作穩定感以及優厚的退休金、養老金等待遇。而非公立醫院無法提供通暢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通道和良好的學術氛圍圈,公立醫院的人才到非公立醫院工作的動力不足。

第三、保險企業受到公司架構管理層級限制。保險企業投資醫療相關子公司需要按照《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中規定的非保險子公司進行管理。《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與其非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四級。但是很多情況下,保險集團公司下屬投資辦醫公司已經是二級或三級公司,而擬投資的醫療集團已經有兩級或三級架構,導致保險公司投資辦醫後股權控制層級超過規定限制。

對此,周燕芳提出如下六項建議:

第一、建議各地衛健相關部門編制發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指引清單,公開區域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區域、級別、類別、數量、規模、分佈等信息,提高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並對區域醫療規劃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定期公佈。

第二、建議放寬對保險企業興辦的康復、護理等醫療機構醫療資質准入限制,加快該類醫療機構接通醫保審批時間,簡化醫保審批流程。鼓勵保險企業興辦的康復、護理等醫療機構加入區域醫聯體和專科醫聯體,支持該類機構優先承接公立醫院機構下轉的康復等業務。

第三、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面,建議對承擔同樣任務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財政補貼。同時,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因承擔急救任務而購置的大型醫療救治設備,給予一定比例的購置補助資金,避免其在後續運營中因揹負沉重債務而無法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考慮到醫療機構的公益屬性和社會職能,建議對區域內新建的緊缺的專科醫療機構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或優惠,並對社會辦醫承擔的政府公益性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稅收減免。例如,對新建的老年醫療護理、康復、兒科等社會需求大的薄弱專科醫療機構,在開業5年內免徵增值稅、房產稅等。

第五、建議消除社會辦醫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課題申報等政策壁壘。對達到一定標準和規模的社會辦醫的重點學科、特殊人才給予獎勵和支持。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兼顧醫師第一執業點與其他執業點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醫務人員在公立和社會辦醫的順暢流動,吸引年富力強、專業骨幹醫生有機會流入非公立醫院的人才培養陣營。

第六、放寬保險企業辦醫的公司層級限制。考慮到保險公司投資辦醫的社會效益,建議銀保監會針對保險企業興辦的醫療機構,原則上可以突破《辦法》中規定的非保險子公司與保險集團的股權控制層級不得超過四級的限制。

降成本,長護險免繳保險保障基金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數據顯示,自2016年啓動試點以來,全國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地區已超過80個。試點以來,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主要委託商業保險公司經辦,佔試點地區的90%以上,參與的商業保險公司約30家左右。

據瞭解,委託商保經辦的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按照基金風險承擔方式可分爲風險保障型和託管型兩類。前者政府保險基金作爲保費入賬,保險公司需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部分基金不足的風險。後者政府保險基金作爲代理業務負債,以約定的經辦服務費作爲收入,保險公司不承擔基金不足的風險。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協議約定保險公司的經辦服務費一般爲總基金的3.5%-5%。”據周燕芳介紹,兩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實際經營成本的一個較大差異在於風險保障型業務需要按照結餘的保費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和監管費,基準比例爲0.86%,其中託管型業務僅需要按照經辦服務費的6%繳納稅款。

據其舉例,以總基金10000萬元,經辦服務費爲3.5%的項目爲例,託管型業務保險公司名義可用費用爲350萬,實際可用費用爲329萬。風險保障型業務在賠付率20%的情況下實際可用費用與託管型業務相當,保險保障基金和監管費約佔名義可用費用的6%;當賠付率達到60%時,保險保障基金和監管費將超過名義可用費用的15%;賠付率到95%時,保險保障基金和監管費將佔名義可用費用的近25%,實際可用費用僅爲75%。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政策性業務,整體利潤導向爲保本微利。”周燕芳坦言,風險保障型業務下,保險保障基金和監管費佔據了較大份額的經營成本,而且隨着試點深化,責任擴展,賠付率逐步提升,實際可用費用被越來越壓縮,並不利於保險公司持續平穩參與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經辦。

對此,周燕芳建議,保險公司政府委託經辦的承保型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希望參照居民大病保險免繳保險保障基金,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經辦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的成本。

優稅收,建議養老社區適用優惠政策

近年來,伴隨養老產業政策利好,諸多險企紛紛涉足養老社區的投資開發。據不完全估算,目前保險公司投資落地的養老社區已超70家,總投資規模逾1000億元。

2019年6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印發的《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提出,爲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以及機構自有或其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可享受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

據瞭解,長期持有型的養老社區是指:具有住宿、餐飲、文娛、健身等生活照料功能,通常還可提供康復護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由保險機構等法人單位長期持有(至少15年以上),並只有1個或至多3個產證,特別是住宿單元不作拆零銷售的社區物業。

“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對於長期持有型的養老社區等機構養老這一新興事物是否適用,地方財稅部門尚未形成統一認識。”周燕芳提出,一般認爲,《公告》規定的“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爲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養老社區是完全符合的。但對於“本公告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有的地方簡單理解爲“居民委員會轄區”,從而將養老社區排除在外。

周燕芳表示,在發達國家,養老社區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在中國發達地區,政府和民間也承認,養老社區是一種新興的社區形態。因爲養老社區具備了構成社區的5個基本要素,即:一定數量的社區人口(成熟的大型養老社區居民達一兩千人,規模超過農村社區)、一定範圍的地域空間、一定類型的社區活動、一定規模的社區設施、一定特徵的社區文化。

“可以預見,在人口老齡化和消費升級兩大趨勢的推動下,此類社區還將持續不斷地增長。”周燕芳如是說。

對此,周燕芳建議,爲降低養老社區建設和運營成本,支持長期持有型養老社區等機構養老的持續經營與發展,希望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出具相關說明,明確長期持有型的養老社區等機構養老適用2019年第76號公告提出的稅費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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