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蘇可

券商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是否完善,是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近期某地方證監局內部梳理投行內控現場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注意到有券商做債券項目時不僅低價承銷,還違規承諾利率,甚至向發行人支付保證金。在監管部門人士看來,上述現象反映相關券商的債券內控存在問題。

近年來,各地方證監局、滬深交易所加強了對債券承銷業務的監管。據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至少有5家券商在債券承銷業務上“栽跟頭”。

有券商給債銷業務

支付保證金

證券時報記者從投行人士處獲悉,在近期某地方證監局的內部監管案例資料中,提及有券商在做債券承銷項目時違反多項規定。

具體來看,在監管部門對投行內控現場檢查中發現,有個別證券公司的債券承銷項目與發行人約定票面利率最高值、取得無異議函最晚日期,同時還存在按承銷比例向發行人繳納保證金的情況,實際承銷費率也低於公司相關業務報價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內部約束線。

根據《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2022年修訂)》規定,承銷機構不得以承諾通過內部審批及通過內部審批時間、獲得批文及獲得批文時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同時,在公司債券承銷各環節均不得承諾發行價格或利率,不得將發行價格或利率與承銷費用直接掛鉤等。

而更受市場關注的是,在上述案例中,監管部門還提到承銷商“按承銷比例向發行人繳納保證金”。

據監管部門內部分享資料,在圍繞支付保證金問題上,相關券商向監管部門解釋,承銷費由牽頭主承銷商確定,公司僅爲聯席承銷商,而牽頭承銷商也向發行人支付了保證金。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認爲,上述這種解釋不能免責,這說明牽頭主承銷商及聯席承銷商均有責任。

此外,前述案例中提到的“實際承銷費率低於券商內部約束線”,也違反了近年來新出爐的規定。據悉,早在2021年,中證協出臺了《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要求承銷機構建立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的內部約束制度,如果公司債券項目報價在內部約束線以下的,承銷機構應當履行內部特批程序,並向中證協提交專項說明,解釋低於內部約束線的原因。

有業內人士表示,相關券商可能是爲了爭取優質客戶而違反多項規定。北京一位券商固定收益業務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解釋,實際操作中,券商爲與客戶達成更多合作機會,可能會在債券承銷方面讓利,來換取其他更高附加值的業務。尤其是對方如果爲優質發行人——比如大型央企,則會相對更強勢,承銷商爲拿下優質客戶可能願意做虧本買賣,甚至冒險“踩紅線”,私下作出價格承諾。

此外,另有券商人士認爲,行業內衝業務規模的現象也讓券商陷入價格內卷。

監管加碼

債銷內控進行時

上述低價承銷問題,反映債券承銷業務尤其是承攬環節的內部控制需要得到加強。除此以外,債券業務的其他內控問題,也同樣受到監管關注。

前述證監局還在現場檢查時注意到,有的券商債券發行項目中,關聯關係盡調覈查不深入。又如有的券商合規風控管理不嚴,風險管理機制沒有發揮作用,導致投行業務的風險企業、風險地域過度集中。

不只是上述證監局在開展投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在交易所、其他地方證監局,也對券商的債券承銷業務的內控予以重點關注。

日前,北京證監局對中信建投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稱該公司在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三項問題:一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質控、內核把關不嚴;二是工作規範性不足,個別項目報出文件存在低級錯誤;三是受託管理履職不足。

2月,上交所分別對宏信證券、川財證券書面警示,認爲這兩家券商的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對相關債券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受託管理履行不到位等。

今年1月,內蒙古證監局要求國融證券責令改正,稱該公司債券業務存在兩大違規問題:一是公司債券承銷和受託管理業務中,個別項目未對發行人抵押備案程序的真實性進行全面盡職調查,未持續跟蹤並及時督導發行人披露與發行人償債能力相關的重大事項;二是公司債券業務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個別項目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

同月,上交所對聯儲證券採取暫不受理公司債券相關申請材料2個月的監管措施,主要因爲該公司存在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項目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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