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開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三縣(市)城鎮落戶條件。

4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提出,優化普通高校畢業生落戶政策。對已在市區落實就業單位的35週歲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普通高校大專學歷畢業生,可在市區辦理落戶;45週歲以下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可按“先落戶後就業”的原則,在市區辦理落戶。

意見表示,全面放開縣域落戶政策。全面放開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三縣(市)城鎮落戶條件,在三縣(市)建立以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爲條件的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提升縣城落戶吸引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爲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進以人爲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1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積極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戶,暢通人才流動渠道,不斷優化人口結構規模,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助力我市爭當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城市範例。

二、進一步放寬落戶政策

(一)優化普通高校畢業生落戶政策。對已在市區落實就業單位的35週歲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普通高校大專學歷畢業生,可在市區辦理落戶;45週歲以下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可按“先落戶後就業”的原則,在市區辦理落戶。

(二)放寬技能人才落戶條件。45週歲以下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二級及以上證書)、35週歲以下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三級證書),在市區工作且已由工作單位正常繳納6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不含補繳),並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技能人才,可在市區辦理落戶。技能人才落戶時可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齡條件限制。

(三)放寬投靠落戶條件。長三角區域戶籍居民在杭州市區辦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戶時,取消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條件限制,實行戶籍准入年限累計互認。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區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外地身邊無子女”的條件限制,可在市區辦理落戶。

(四)優化完善居住證積分落戶政策。優化積分指標體系,調整年齡狀況指標,18至40週歲積30分,超過40週歲,每增加1歲減2分,直至不得分;提高個稅賦分值,將個人所得稅指標項最高分值從20分提高到80分。持續推動居住證積分數字化改革,不斷提高積分獲取和審覈的效率。原則上經審覈符合居住證積分落戶基本申請條件(積分滿100分)的均可落戶,積分落戶分數線將根據城市承載能力適時進行調整。

(五)全面放開縣域落戶政策。全面放開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三縣(市)城鎮落戶條件,在三縣(市)建立以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爲條件的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提升縣城落戶吸引力。

三、優化居住證政策

(一)完善居住證申領條件。在居住地居住登記半年及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憑共同居住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方的居住證申領。

(二)增加居住證持有人權利。探索居住證跨區及省內互認轉換,積極推動以居住證爲載體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城鎮義務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務的實際享有水平,健全完善與居住證積分掛鉤的優質公共服務供給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優化戶口遷移政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強化配套政策實施,深化推進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並做好新舊政策措施銜接工作。

(二)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常住人口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支出等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市人力社保、教育、醫療保障、民政、住保房管、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在就業創業、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養老服務、農民權益等方面加大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力度,優化公共服務資源配置。

(三)強化合力推進。各地各部門要分工負責、通力合作。市人力社保部門要結合我市產業發展需要,研究新興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制,暢通技能人才落戶通道;市數據資源部門要統籌各業務部門信息資源,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爲積分數字化改革做好數據支撐;公安部門具體負責落戶政策執行和辦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細則。

本意見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文件與本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本意見未涉及事項根據國家、省、市現行相應政策辦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7日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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