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4月18日,山東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關於對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具體來看,齊商銀行存在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未對2021年1月以來新增銷售基金產品進行合規審查;未對代銷的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爲主要考覈指標;部分從事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人員和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山東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齊商銀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臨商銀行存在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未建立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覈機制;未於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監察稽覈報告。山東證監局表示,上述情形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臨商銀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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