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及其兄弟分別成立兩家化工公司,生產、物流、銷售、財務等部門均由龔家兄弟負責,形成家族式生產、銷售僞劣肥料、農藥的團伙,銷售金額共計7000餘萬元。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僞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

被告人龔某在河南省淮陽縣註冊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龔某爲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龔某輝(龔某四弟)成立鄭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龔某輝爲實際控制人。

甲公司內設生產部、倉儲物流部、財務部、銷售部,龔某對公司實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門由龔某及其家人負責。被告人龔某龍(龔某大哥)負責生產部;被告人龔某峯(龔某二哥)負責倉儲物流部;龔某負責甲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乙公司銷售甲公司生產的農藥、化肥,龔某輝負責乙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財務部由龔某直接負責,形成了等級嚴明、規模成熟、家族式生產、銷售僞劣肥料、農藥的團伙。

甲公司生產農藥、化肥的配方由龔某提供。在生產過程中,爲了節省成本、牟取高額利潤,龔某採用購買廉價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標註的原藥成分等手段進行生產。

經對甲公司被扣押的農藥、化肥全部取樣檢測,檢出不合格農藥288種,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種,不合格率96.22%。經對乙公司被扣押的農藥、化肥全部取樣檢測,檢出不合格農藥153種,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種,不合格率96.57%。經審計,認定甲公司不合格農藥、化肥銷售金額5900餘萬元,乙公司不合格農藥、化肥銷售金額1100餘萬元,總計7000餘萬元。

另查明,龔某還實施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僞造國家機關印章、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爲。

針對公安機關提出的缺乏銷售單據、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檢察機關建議從兩個方面重點取證:

➤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爲突破點,查明代收貨款中農藥、化肥的佔比;

➤ 二是從生產工藝和流程上認定已銷售產品存在僞劣產品;調取銷售清單、收款記錄等,結合所銷售產品中被鑑定爲不合格產品的品名、規格、機型、生產日期,將相應產品對應的銷售記錄進行審計,準確認定不合格產品已銷售金額。

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非法經營等罪將龔某等人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限制買賣和專營、專賣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對於“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兜底條款適用應嚴格限制,且現有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冒用農藥登記證生產、銷售農藥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故檢察機關對非法經營罪未予認定,而是依據檢驗結果,將其中不合格產品的數額,計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數額後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龔某等人辯稱,起訴書認定已銷售產品系不合格產品是主觀推定。公訴人答辯指出,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多次被行政處罰;生產過程不具備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職工不經業務培訓、無原料驗收制度、無生產規範、無產品驗收制度;生產工人僅按龔某手寫配方生產,且配方和生產方法一直未變;爲降低成本,所購原材料多爲無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成分含量不達標的原藥,綜合以上證據,認定已銷售產品系不合格產品。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檢察院對龔某、龔某輝等人提起公訴。2021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龔某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年、一年,並處罰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龔某輝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二千萬元。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4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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